《中國消耗臭氧層受控物質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
前款所稱生產,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前款所稱使用,是指生產經營消耗臭氧層物質,不包括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品。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逐步減少並最終淘汰用作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農藥、氣霧劑和膨脹劑的消耗臭氧層物質。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中國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計劃(以下簡稱國家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計劃和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展,確定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類別,制定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因特殊目的確需生產、使用前款規定禁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應當按照《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第七條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和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年度生產、使用總量和進出口配額,並予以公告。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推薦名錄。
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開發、生產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國家對在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如調查屬實,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第二章生產、銷售和使用第十條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戶不需要申請配額許可證:
(壹)維修單位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維修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
(二)實驗室使用少量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實驗分析的;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防止有害生物傳入和出境,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檢疫的;
(四)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申請配額許可證的情形。第十壹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者、使用者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合法生產或使用相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方面有成績的;
(二)具有生產或者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
(四)有健全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前款第(壹)項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特殊用途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第十二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下壹年度的生產配額或者使用配額,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年度生產使用配額總量和申請人生產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業績,核定申請人下壹年度的生產配額或者使用配額,並於每年2月20日前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下壹年度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予以公告,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