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卡利亞出生在意大利米蘭的壹個沒落貴族家庭。他曾就讀於巴馬州耶勞大學,曾在米蘭政府經濟部門任職。年輕時,因為厭惡現實,壹度遊手好閑。後來,受法國啟蒙思想家作品的影響,他對那個時期的政治、經濟,尤其是法律問題產生了興趣,並積極參加了壹個名為“Slash”的激進青年組織,該組織自稱“北意大利百科學派”。
這個組織的成員由許多伏爾泰和狄德羅的追隨者組成。他們的目標,除了討論壹些大家感興趣的問題,主要還是抨擊奧地利政權的陋習。還規定每個成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壹門特定的學科,並作書面報告。貝卡利亞選擇的題目是刑法。1764年,他寫了壹本書《論罪與罰》,曾轟動全歐洲。
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罪犯閱讀》出版後,成為壹部震撼人心的傑作。在幾個月的時間裏,伏爾泰不僅熱情地改變了對他的看法,還逐章對這本書進行了評論。莫雷神父在六個月內印刷了七次法文譯本。伯爾尼協會為此專門給貝卡利亞送去了壹枚金質榮譽勛章,葉卡捷琳娜大帝邀請他去俄國編纂刑法。隨後,該書在美國和英國出版,黑石和邊沁熱情地為他主持了慶祝儀式。短短幾年間,貝卡利亞的代表作被翻譯成多種語言,重印20多次。
事實上,貝卡利亞的《論罪與罰》並不是壹部傑作,而是壹篇6萬字的論文。曾經有人諷刺說:這篇短文是壹個26歲的年輕人寫的,他來自壹個沒落的貴族家庭,不出名,懶惰。他沒有學過法律理論,沒有學過刑法知識,也沒有在任何司法機關工作過。但是,他完成了許多知識淵博、經驗豐富的學者教授所不能完成的作品。所有開明的改革者和君主不僅閱讀和欣賞他的書,而且把它視為新世紀資產階級刑法改革的經典之作。
原因是什麽?事實上,貝卡利亞與其說是壹個傑出的天才,不如說是壹個時代造就的人物。
貝卡利亞寫這本書的時候,正處於資產階級進步的啟蒙時代,人道主義的理想和野蠻的做法之間的距離更加懸殊,達到了無法忍受的境地。當時整個歐洲大陸都存在嚴重的宗教裁判所遺毒。秘密起訴、逮捕令、酷刑和簡單指控都可以作為確鑿的證據,定罪不上訴、任意赦免和殘酷懲罰都司空見慣。其中,死罪任意增加,僅英國就有200多種死罪。處決的形式有勒死、斧劈、鞭打、火燒、用汽車肢解等。,這是不人道的。
壹些罪犯被送到奴隸船上,打上罪犯的烙印,帶上鐐銬或被截肢。人們到處叫囂著要改變這個可怕的惡魔時代。貝卡利亞集中了人們所有這些強烈的呼聲,改革和發展了盧梭、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的法律理論,完成了《罪與罰》壹書。
貝卡利亞“法治”理論的中心是人們通過社會契約來建設和治理國家,這是從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思想出發的。他認為,法律代表的是人們的普遍意誌,即個人意誌的總和,其目的是為最大多數人謀求最大幸福。他針對當時歐洲殘酷專橫的封建刑事制度,主張人道主義改革。
貝卡利亞最有影響的觀點是“犯罪的概念”、“懲罰的原則”和“懲罰的效用”。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有兩個基本特征: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的首要特征,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也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標準。
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對社會福利、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社會保障和私有財產的侵害,以及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他還把社會危害的大小分為三類:壹是直接摧毀社會或殺害其代表;二是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生命、財產和榮譽;第三,為了保證社會福利,法律規定每個公民應該或者不應該做有沖突的事情。
貝卡利亞把第壹類罪行視為“十惡不赦的罪行”和“最危險的”、“最嚴重的”罪行,應該嚴懲;第二類犯罪只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權,應當比第壹類犯罪從輕處罰。
應受興發處罰的行為是犯罪的第二個特征。他說,人要團結。如果個人利益有對立,必然產生契約,可以根據規定設置違背秩序的梯子。直接破壞社會存在本身的行為是它的最高階梯,可能侵犯個人權利的最不重要的行為是它的最低階梯。
在這兩端之間,從上到下,都是違背公眾福利的犯罪行為,即從最嚴重到最不嚴重。沒有列入階梯的行為不能稱為犯罪。他反對“主觀責備”和“思想犯罪”。他說“法不罰意”,用犯罪人的故意來衡量犯罪是錯誤的。
因為壹個人的意圖是以印象和情感為轉移的,而印象和情感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隨著觀念、欲望、情境的變化而變化的。
貝卡利亞的“刑法原則論”表現在四個方面。第壹,宣示“只有法律才能規定犯罪的刑罰”的原則。他說任何超出法律範圍的處罰都是不公平的,以什麽樣的罪名處以什麽樣的處罰,要像幾何壹樣精確地考證,所以他提出了“三段式”定罪量刑的觀點。即對於每壹個犯罪行為,法官都要做出正確的推理,大前提代表壹般規律,小前提表明行為違法還是合法,結論表明無罪或者量刑。
如果不做“三段式”的推論,而是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事,是沒有說服力的。他還強調,每個公民都應該知道自己在什麽情況下是有罪的,在什麽情況下是無辜的,在執行這壹原則時絕不能有例外。如果允許司法機關的法官獨斷專行,不按照公民手中的法律法規辦事,就會使他們在政治自由的邊界上兜圈子,為專制者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貝卡利亞的“罪刑法定”觀對於反對當時封建專制和法官任意量刑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第二,宣告了“罪刑均衡”的原則。他說,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人們不應該犯違背公共利益的罪行,尤其是對社會有危險的罪行。如果妳犯了罪,妳應該受到懲罰,這是理所當然的,但這種懲罰不能亂加,更不用說對輕微的犯罪要從重處罰。只有那些對社會造成最大危害的罪行才能受到嚴懲。同時,他還主張區分故意行為與過失、重大過失與輕微過失、輕微過失與無過失,使刑罰在輕重執行中達到罪刑均衡。他還指出,如果對較輕的罪犯嚴懲不貸,關在黑暗的監獄裏,或者在遙遠的地方判以苦役,不僅無益,而且有害。貝卡利亞的“平衡犯罪形象”觀對預防犯罪和擴大打擊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宣示“廢除死刑、屈辱刑”的原則。他說,對囚犯廣泛使用酷刑、體罰甚至死刑是不人道和殘忍的。他主張,犯罪行為壹經證實,就應依法懲處,嚴刑拷打、羞辱無用;相反,在罪行被證明之前,無辜的人不應該受到折磨。由於酷刑的後果,無辜者的處境會比有罪者更糟,導致無辜者受苦,有罪者占便宜。因此,他斷言,壹切屈辱性的刑罰都不利於對犯人的教育,會使法律失去公眾的尊重,會導致人們道德和榮譽觀念的消失,這種法律應該被廢除。
關於法律對死刑的規定,貝卡利亞極力主張限制,盡可能少殺或不殺,渴望將來廢除死刑。在他看來,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為它為人們提供了壹個殘酷的例子。但他也指出,死刑在這兩種情況下仍然是必要的,因為壹是當壹個人被剝奪自由時,他仍然有這樣或那樣的聯系和力量,威脅到國家安全,不利於現有的政治改革,二是罪犯的死亡是阻止他人犯罪的唯壹手段,死刑被認為是公正的。他的這壹觀點對當時風靡全歐洲的人道主義運動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第四,宣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貝卡利亞試圖“消除身份作為壹個有資格享受特殊待遇或懲罰的因素”。他主張“對於最高貴的公民和最低賤的公民,刑罰的適用應該是壹樣的。”還指出,所有高官顯貴都可以隨意搪塞罪責,而普通民眾卻承受著沈重而嚴酷的懲罰,即法官只根據當事人的地位和影響進行審判,而不是根據其被指控的行為進行審判,這破壞了正義和義務的概念,代之以特權者的法律。他憤慨地說,法律應該嚴懲那些政治寄生蟲,因為他們不是用勞動給社會帶來好處,也不是用財富給社會帶來好處,而只是占便宜,任何時候都沒有損失。
因此,他強烈反對國王對達官貴人的仁慈,這種仁慈助長了達官貴人的僥幸心理,成為暴政的支柱。此外,貝卡利亞還指出,“法律的約束力應該對所有人壹視同仁”,因為在封建制度下,法官肆意妄為,盜用法律,造成了刑罰的不平等。在法庭上,法律和真理最有發言權,法律要求每個人都作為完全平等的人接受審判,無論是富人還是富人都不應該用金錢來贖取對弱者和窮人的罪行,否則財產就會成為暴政的支柱。
從社會契約論和興刑罰效用論的角度對刑罰進行了定義:從契約論的角度來看,刑罰是壹種能使人想要廢除社會法律,回到原來的混亂狀態的情感動機,會使人長時間記住它,平衡這種或那種欲望所產生的與公共福利相對立的印象。從刑罰效用的角度來看,刑罰是壹種政治抵抗,因為人的行為中有壹種對私利和個人幸福的貪婪的力量,這種力量就像重力壹樣。立法者應該像建築師壹樣巧妙地消除重力的有害影響,並在建築物堅固的地方應用重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者的規定是壹種政治抵抗,是用來約束和懲罰犯罪行為的。不過,貝卡利亞也強調,“懲罰犯罪比預防犯罪更好”。他說,壹個好的立法者“不希望使人遭受懲罰,也不希望使犯下的罪行消失。”因此,他對刑罰的目的和效力提出了壹些有價值的見解。
壹是提出“懲罰要對人有教育作用”。他建議國家的壹切力量都集中在保護法律上,立法工作的領導者要關心人民獲得盡可能多的幸福,盡可能少的不幸;我們應該引導人們遵守法律,而不是違反法律,獎勵那些有執法守法美德的人,特別是教育年輕人,在他們純潔的心靈中進行美德教育,防止他們做壞事。
二是提出“懲罰要對不穩定分子產生恐怖的效果”。他認為,樹立法律的尊嚴,使法律成為公信的神聖不可侵犯的豐碑,使人們畏懼法律,只畏懼法律,這是有利於國家的。然而,他反對讓人民習慣於當局的恐怖,更反對人民對人民的恐怖。因為這種恐怖是有害的,會導致人犯罪。他還主張應該頒布壹項法律,免除揭發任何罪行的罪犯的懲罰。“這種法律會阻止犯罪分子聯合起來,讓每壹個犯罪分子都互相畏懼。”
第三,提出“懲罰要對罪犯公平”。他說,惡刑的目的不是嚴刑峻法,而是讓罪犯難以漏網。因為對罪犯適用輕刑比適用重刑更能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如果對犯罪分子施以殘酷的刑罰,不僅會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矛盾,還會造成兩種有害的影響:壹是會保持罪與罰的平衡;二是讓違法者拒絕接受處罰。因此,貝卡利亞非常重視懲罰中的正義,反對殘酷的懲罰。
綜上所述,貝卡利亞在《論罪與罰》中提出的各種論點,對反對封建專制起到了戰鬥作用。但是,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看,貝卡利亞的“法治”概念只是反映了資產階級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博愛和自然人權的呼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這個理性王國只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王國,永恒的正義是在資產階級的正義中實現的,平等歸結為資產階級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資產階級所有制被宣稱為最重要的人權之壹,而理性國家和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是並且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民主和國家。18世紀的偉大思想家,和他們所有的先驅壹樣,都沒能超越自己的時代賦予他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