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切實加強和規範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治安防範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障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根據國務院、省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市綜治委《關於加快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的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和防範。
第二章物業保安服務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參照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級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內容,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管理、防範等物業服務工作。
除履行前款規定外,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範和服務質量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制定公共區域治安管理防範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包括日常防範和應急預案,明確公共區域治安管理防範的範圍、職責、措施、效果評估、檢查考核和應急處理程序,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治安管理防範工作計劃,不斷檢查、調整和完善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完善和規範保安隊伍管理制度。
(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其居住區域的物業服務合同聘用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聘用的保安人員數量應當符合居住區域的治安狀況和居民對保安的需求;要嚴格審查招聘人員的身份,不允許私自聘用。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暫無條件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的物業服務公司,可自行招聘保安人員,但應向當地派出所提供所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外地人應提供本市暫住證)等證件(證明),辦理登記手續,派出所負責審核備案。
(2)安全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崗前強化培訓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在派出所的指導下,委托具有保安專業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掌握與保安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和職業規範,正確使用自衛、現場防護等防護用品和技能。對個別新聘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可采取團隊培訓或集中培訓的方式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組織壹次對保安人員的集中培訓。
(三)保衛人員要實行著裝、執勤,並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對講機、橡皮棍、手電筒等常用器材。
(4)保安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制度,加強小區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立即報警並向住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報告報警情況和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做好記錄並協助有關部門應急處理。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是物業管理小區安全技術防範的第壹責任人,必須執行公安機關制定的安全技術防範標準和要求,加強樓宇對講、電視監控、周界報警、電子巡更、家庭報警等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有效運行。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符合物業收費類別和等級要求的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小區要劃定停車位,加強看護,有序停放。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水(二次供水)、電、氣、電梯、消防等重點安全防範部位和公共設施的日常檢查。在公共* * *區域,做好檢查記錄,配備常用應急救援器材,加強物業的維護和維修,收到業主報修單或保修單,立即按規定程序登記處理,並及時向相關責任單位報告,消除隱患。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可能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場所和公共區域的治安重點部位,統壹設置文明規範、語言簡潔的警示標誌,告知註意事項,明確禁止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制止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遮陽棚、花架、衣架、空調室外架、陽臺扶手上擺放花盆、懸掛雜物。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簽訂住宅裝修服務協議,明確住宅立面設施和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制止住宅居民安裝突出墻體的防盜護欄和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每次都要組織兩次以上的安全防範培訓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實戰演練,強化居民的安全防範意識。
第三章社區自治管理
第九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臨時管理規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及其他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私自開啟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及其他違反房屋管理法規的行為;
(五)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質,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噪聲超過規定標準以及其他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勸阻、制止前款規定的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相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壹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鎮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社區居委會要完善治安、調解、普法、幫教、巡邏、消防?六合壹?群防群治體系,做好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