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安裝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合理嗎?物業是否有權采集人臉,保留人臉信息?業主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支持者
防止外來人員隨意進出小區,人臉識別門禁將有效收集外來人員的具體信息。如果有外人進出,每壹條信息,包括時間、地點、圖像,都會立即傳輸到小區保安部的管理系統,可以提高小區的安全性。物業是為了所有業主的安全,服務於所有業主,目的是善意,不是侵權。
在刷臉的過程中,姓名、性別、年齡、面部表情等大量信息都會被采集存儲。如果這些信息沒有妥善保管,個人隱私就會泄露。
什麽是人臉識別?
人臉識別是壹種基於人臉特征信息進行身份識別的生物特征識別技術。壹系列相關技術,通常稱為人像識別和人臉識別,用於采集包含人臉的圖像或視頻流,自動檢測和跟蹤圖像中的人臉,然後對檢測到的人臉進行人臉識別。
該法律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什麽是個人信息,人臉識別技術提取的特征是否屬於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3-1條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從這個解釋中不難理解“其他信息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只要單獨或者組合使用該信息,只要能夠識別自然人的身份,就屬於個人信息。公民個人信息不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與個人身份直接相關的信息,還包括其他能夠識別自然人身份的間接信息。人臉數據屬於個人信息,因為它包含了人的特征,具有可識別性。
物業是否有權收集保存人臉信息?
2017實施的《網絡安全法》提出:“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990條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4條依法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特征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此,對於人臉識別過程中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建議我國企業、銀行、小區物業等部門在采集、使用、保存人臉識別過程中收集的個人信息時,應嚴格遵守法律。
1.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要升級門禁。沒有相關約定的,物業要征求業主意見,涉及費用的,要公示。
2、使用人臉識別門禁要經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在居民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時,如果業主同意錄入采集人臉信息,物業可以保留業主信息。如果業主不想用,那麽物業可以通過密碼和門禁鑰匙讓業主自由進出小區。如果物業強制業主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