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民營企業與米盧簽約,買斷米盧品牌。去年年底,由於品牌發展計劃的失敗,-
民營企業買斷米盧
在民營經濟發展迅速的江蘇常熟,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名牌效應”逐漸被廣大民營企業家所認可。村幹部出身的民營企業家常熟恒通針織印染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億通化纖織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蔡雲,為了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獵人的勇氣和耐心“抓”到了世界足壇的“金狐貍”——當時的中國足球隊主教練米盧蒂諾維奇,費盡心機買斷了“米盧”品牌。2002年4月,與MILU簽署了壹項協議。張家港保稅區億通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將中英文署名樣式“Milu”和“Milu”作為公司生產經營的服裝產品(包括鞋帽)的註冊商標,並同意公司可以使用其肖像、照片以及以其形象制作的廣告視頻在各種媒體上進行宣傳推廣活動。此外,米盧也被用作公司。
關於投資促進失敗的爭論突然出現了。
為了開發和打造米露的品牌,彩雲找到了華東廣告界的名人吳擔任總制片人。2003年6月18日,與吳* * *,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甲方擁有米露品牌註冊商標權,乙方全權負責米露註冊商標特許經營招商工作;甲方已投入58萬元用於招商費用和廣告費;乙方計劃投入人民幣20萬元用於“米露”品牌的投資(策劃費用);通過招商獲得的米盧品牌投資金額由雙方約定。第壹批先返還甲方58萬元和20萬元,扣除招商費後,雙方各得50%。若招商失敗,乙方將無條件退還甲方人民幣58萬元。”協議簽訂後,蔡雲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吳隨即在《服裝導報》等雜誌上刊登招商廣告。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達到預期的招商效果。2003年8月18日,雙方協商終止履行協議,吳返還蔡人民幣52萬元。後因雙方就余款6萬元發生糾紛,蔡於2004年9月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返還預付廣告費6萬元。
收到起訴書後,吳在辯護中表示,雙方合作開發米盧品牌是事實。但2003年8月18日,雙方協商結算,已返還原告52萬元,另返還6萬元作為招商費用。原告的收據已經退回。現無理由返還原告6萬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合作經營協議無效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向法院提供的壹系列證據顯示,米露的註冊商標為張家港保稅區億通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彩雲並非權利人。法院行使解釋權後,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返還人民幣6萬元。庭審中,被告吳堅持認為,除已返還原告的52萬元外,其余6萬元作為招商費用,並於2003年8月8日將票據交給原告,2003年2月向法定代表人為常熟恒通針織印染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原告)的上海華士服裝包裝設計有限公司出具了6萬元的收據。原告堅決否認這壹事實,認為被告用於招商的6萬元的賬單和收據沒有收到。法院還對常熟恒通針織印染有限公司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的會計憑證進行了全面調查,未發現6萬元的收款憑證。庭審中,被告僅提供了刊登招商廣告和文章的著裝指南,未能提供證明招商費用的相關票據。
故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米露品牌合作開發特許經營協議》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由於被告在簽訂協議時沒有審查原告的主體資格,協議無效,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被告吳返還原告蔡蕓人民幣6萬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感謝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