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是研究犯人的意誌、思想、意圖和反應的學科,與犯罪人類學有關。這壹課題的主要深入研究在於“是什麽導致人們犯罪”的問題,但也包括人們在犯罪後、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反應。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作為證人,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也處理壹些犯罪行為。
犯罪心理學壹般以犯罪心理學為研究對象。但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定義,至今仍無壹致意見。狹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的壹門學科。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問題的壹門學科。
狹義和廣義
根據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的理論,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即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人格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制,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如何影響和教育犯罪心理結構。簡單來說就是只研究罪犯的人格缺陷和相關的心理問題。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不僅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還包括預防犯罪、懲罰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等刑事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的人(即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它還包括被害人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訊問心理、審判心理和犯罪心理預測等。簡單來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不僅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還研究針對犯罪的對策的心理部分,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相關內容。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範圍相當廣,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確定:
(1)以什麽人的心理和行為為研究對象。具體來說,人的心理和行為有五種:
(1)罪犯,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
(2)壹般犯是指觸犯刑律,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行為或違反治安法規,由公安部門處理的人。
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4)揭露和懲處犯罪的相關人員,主要指司法部門的人員。本研究旨在提高辦案質量。
⑤監管矯治人員和監獄工作人員的心理素質直接影響罪犯心理矯治的效果。
(2)研究什麽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非常廣泛。
①犯罪心理結構
②犯罪心理結構的成因
③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機制。
④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
⑤不同類型罪犯的心理和行為特征。
⑥刑事對策的心理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刑事偵查心理與訊問、審判心理與刑事矯正)等相關課題。
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基本步驟
1.建立假設。通過觀察,如果對未知現象及其關系有疑問,可以根據已知的科學事實和原理進行試探性或假設性的推測,即提出問題。
2.收集信息。假設成立後,進壹步的工作是根據事實數據驗證假設。收集資料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法、調查法、問卷調查法和個案追蹤法。
3.分析數據。用適當的方法對收集到的原始數據進行整理和分類,就是系統化、簡單化。
4.得出結論。即驗證假設,確定假設正確與否的過程。
犯罪心理學的學科特征
1.犯罪心理學既是壹門交叉學科,也是壹門邊緣學科。
2.犯罪心理學也是壹門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綜合學科。
3.犯罪心理學是壹門可能的學科。
研究犯罪心理學的目的
1.為刑事科學和心理科學的發展做出貢獻
2.為預防和懲治犯罪、矯正罪犯的實踐服務。
犯罪心理學的常用方法
1觀察方法
2.調查方法
3.實驗法
4.心理測試方法
5.案例分析法
6.經驗總結法
7.定量統計分析方法
犯罪心理學的歷史
犯罪心理學,或稱犯罪側寫,起源於1940年代,當時戰略服務辦公室請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對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進行側寫。二戰後,英國精神病學家萊昂內爾·哈瓦特(Lionel Harvatt)在英國皇家空軍工作,為了從壹群被俘士兵和飛行員中找出納粹高級戰犯的壹系列可能的行為特征,對他們進行了側寫。
19世紀後期的歐洲,生產力迅速發展,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新興學科,如人類學、人體解剖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同時,由於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因此,詳細揭示犯罪的原因、心理機制和人格特征,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方法,成為當時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了壹門專門的學科。
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艾賓出版了世界上第壹本《犯罪心理學大綱》,書名為《犯罪心理學》。這本書主要從心理變態的角度研究罪犯。1889年,奧地利檢察官、犯罪學家h·格羅斯(H. Gross)出版了《犯罪心理學》壹書,重點研究罪犯的人格。這兩部專著的出版標誌著犯罪心理學的誕生。
在1950年代,美國精神病學家布魯塞爾準確地描述了襲擊紐約的恐怖分子不同尋常的心理狀態。
最快的發展發生在美國聯邦調查局在匡提科開設美國聯邦調查局學院之後,這導致了國家暴力犯罪研究中心和暴力犯罪指導系統的建立。它最初的想法是建立壹個系統,可以找出許多未解決的重大犯罪之間的關系。
在英國,大衛·康特博士是指導警探調查在1968+1980年代中期犯下壹系列重大襲擊事件的罪犯的先驅,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犯罪貌相”的局限性——特別是在壹個心理學家的主觀和個人觀點下。他和壹位同事創造了“調查心理學”這個術語,並開始嘗試用他們認為更科學的觀點來推動這個話題。
中國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作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只有近百年的歷史,但關於犯罪心理學的討論卻由來已久。在中國古代史書中,早就有論述犯罪心理問題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公旦對犯罪的心理原因和犯罪動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人性善惡之辯,實際上是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討。孟子認為每個人都有惻隱之心,有恥有惡,有對有錯。有些人做壞事是因為受環境影響。他說:“當妳富有時,妳的孩子是有依靠的;妳兇的時候,妳的孩子也暴力。”荀子認為,人天生就有“善利”、“多病”、“善音律”的壞性,只有“學法”,即教育他們遵守禮法正義,才能不作惡。西漢初年,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說,認為“聖人”天生性善;“戰鬥的人”天生邪惡;“中國人”可以是惡的,也可以是善的。關鍵在於是教育他們還是用懲罰來威脅他們。可見,我國歷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學者對犯罪心理學都有過精辟的見解,但都未能形成壹門專門的學問。
犯罪心理學在中國的傳播要晚於歐美。雖然我國歷史上已有關於犯罪思想的討論,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豐富,但壹直未能形成系統的獨立學科。20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國內有學者翻譯出版了壹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壹樣,犯罪心理學在20世紀30-40年代的中國發展緩慢。建國後,由於前蘇聯的影響,心理學壹度被視為偽科學。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和70年代,犯罪心理學不被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像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壹樣,開始復蘇,並在短時間內迅速發展起來。我國許多心理學家、教育家、律師和少年犯對犯罪心理學做了大量研究,翻譯出版了數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遍布全國的數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已經成為心理學中發展最快的學科之壹。
犯罪心理學的發展
本世紀以來,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學者逐漸增多,許多心理學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學的行為。精神分析的創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性本能的沖動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識由三部分組成:本我和超我。Id代表與生俱來的欲望和沖動,按照“快樂原則”行事;超我代表社會道德標準,按照“最好”的原則行事;自我與超我協調,按照“現實原則”行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於自我對超我的順從性減弱,傾向於本我的結果。他還認為,成年人犯罪是因為退化,退化復活了兒童早期原始的、不道德的性沖動。美國精神病學家W·希利和他的妻子A F·布朗納對青少年犯罪進行了多年的研究,並在1936中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他們認為違法犯罪行為是“未滿足的願望和欲望的表達”。當年輕人的願望和欲望長期得不到滿足時,就會產生深刻的情感問題。長期的不滿會導致青少年通過犯罪來尋求補償性滿足。
美國犯罪學家E.H .薩瑟蘭在1939年的《犯罪學原理》壹書中提出了不同接觸理論。這個理論認為(1)犯罪行為是通過學習得來的。(2)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習得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體關系密切的群體中習得的。(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方法、技能、動機、態度和原因。(5)在犯罪動機和內在驅動力的形成中,主要從人際交往中獲得錯誤的觀念,即犯罪總比不犯罪好,使違法心理戰勝守法心理。(6)犯罪學習的結果因接觸的頻率、持續時間、順序和強度而異。在犯罪多發地區,由於與犯罪分子接觸的機會多,犯罪行為必然多。
德國精神病學家k·施耐德(K. Schneider)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壹書中,對各種異常人格與犯罪行為的關系做了詳細的分析。他發現,容易導致犯罪的異常人格主要有以下幾類:(1)意誌薄弱型,對外界誘惑缺乏抵抗力,容易受外人誘惑而犯罪。(2)情感缺失型,這類人缺乏羞恥、憐憫、同情、名譽、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無恥的人格特征。(3)爆炸性,這種人稍受外界刺激,就會大發雷霆,用暴力手段攻擊他人。(4)激動型,這種人容易激動,大大咧咧,沒有耐心,容易與人發生爭執。(5)自我展示,這種人虛榮心很強,想到處表現自己,不考慮場合和方式。(6)偏執型,這種人頑固堅持違反社會規範的錯誤觀點和信念,並付諸行動。(7)情緒多變,這種人喜怒無常,情緒多變,難以捉摸。(8)軟弱型,這種人缺乏人格的尊嚴,受不了外界的壓力,經常違心地屈服於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該做的事。(9)自卑型,這種人極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經驗,認為自己不能像正常人壹樣生活,只能依靠別人或采取非法手段謀生。(10)憂郁型,這種人整天郁郁寡歡,消極,把壹切都看成對自己不利的事情,以此來支配自己的行動。
犯罪心理學研究
1.犯罪心理學的生理學基礎研究。包括研究體型-人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人格異常與犯罪,內分泌紊亂-情緒障礙與犯罪,腦電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血型-人格類型等等。這壹領域的研究是利用大量的自然科學方法和技術進行的。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泰特斯說:“我們對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只有在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和腦電圖學家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實現轉變。”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該承認,如果我們要建立這樣壹種對待犯罪心理學的態度,這種態度是以社會科學為基礎,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結合生理學、醫學和心理學的最新成果,那麽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可以以壹種嶄新的姿態出現在20世紀末之前”。
2.罪犯人格及人格變化研究。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罪犯的具體人格特征以及這種人格的起源。他們系統地比較罪犯和非罪犯人格的各個方面,從而試圖確定罪犯的人格特征。他們指的是廣泛的個性內容。例如,雷蒙德認為“人格是關於壹個個體的壹切,包括智慧、個性、本能驅動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外貌,以及他的壹般社會效率”。它是壹個調節環境的心理系統。研究罪犯人格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變化,說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糾正這種心理上的定型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因此,對罪犯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中壹個非常微妙和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楚根純也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僅限於討論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基於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是側重於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社會因素的探索和講座。犯罪人格理論確立後,犯罪心理學呈現出新的面貌。這樣,犯罪心理學的具體研究途徑就在對罪犯人格的討論中被拓寬了。”
3.犯罪行為的社會學習機制研究。壹些犯罪心理學家在20世紀50年代行為心理學流行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和所有其他社會行為壹樣,也是通過學習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犯罪的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各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艾森克的條件性回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又稱分化聯系理論)、伯吉斯的犯罪行為操作學習理論、a .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全學習理論等。
4.犯罪心理學的社會缺陷研究。壹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主要來源在於罪犯的社會缺陷。社會缺陷不是個人造成的,而是環境造成的。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各種形成罪犯社會缺陷的理論。比如美國的希利夫婦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魯莽提出遏制論;米德等人提出了社會校準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奎尼提出了沖突理論;科恩提出了對抗理論;Cloward和Olin提出了不同機會理論。
犯罪心理學在中國的傳播要晚於歐美。雖然我國歷史上已有關於犯罪思想的討論,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豐富,但壹直未能形成系統的獨立學科。20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國內有學者翻譯出版了壹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壹樣,犯罪心理學在20世紀30-40年代的中國發展緩慢。建國後,由於前蘇聯的影響,心理學壹度被視為偽科學。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和70年代,犯罪心理學不被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才出現了犯罪。什麽樣的謊言?眨幾次眼?偷壹晚上的最好方法是什麽?妳為什麽不逃跑?ぷサㄑчぷ? ??ぷぷ??鑫順康木缸?合適嗎?妳想過嗎?地址是什麽?地址是什麽?瓊壞了?探究核心難嗎??很難找到解決辦法嗎?4?1979年,幾所政法院校發展成為遍布全國的數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已經成為心理學中發展最快的學科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