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健康恢復情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八十八條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格不明確,根據合同有關規定不能確定,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不明確,以貨幣支付的,應當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也可以在另壹標的物履行義務地履行。
(四)價格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價格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類似商品的價格或者類似服務的報酬標準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由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享有申請權。合同對科技成果使用權沒有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權。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講:教程第284-285頁
第三單元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節選)(1993 8月7日)
第七,問: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的責任?
答: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其名譽的,視為侵犯其名譽權。
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論處。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處理。
第八,問:如何認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
答: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文章基本內容不真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第九,問:如何認定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
答:創作出版壹部文學作品,不是關於生活中的某個特定的人,而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的某個人有相似之處,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實的人和事,侮辱、誹謗或者向特定的人泄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文學作品;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泄露隱私的內容,對其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作品被認定侵犯他人名譽權或者被告知明顯侵犯他人名譽權後,本人出版單位應當發表聲明消除影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絕發表聲明、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發表、出版侵權作品的,視為侵權。
第十,問:侵犯名譽權的責任形式如何把握?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壹般應等同於侵權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共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判決。
第十壹,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向對方賠禮道歉,該怎麽辦?
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恢復對方當事人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登報等方式公開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第四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講:教程第285-28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選)
第五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販賣*。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無法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代為開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