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
善行:心理學家工作的目的是讓尋求專業服務的人從他們提供的專業服務中受益。心理學家應該保護那些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權利,並努力獲得適當的服務,避免受傷。
責任:心理學家在工作中應保持最高水平的專業服務,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認識到妳的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維護妳的職業聲譽。
誠實:心理學家在臨床實踐、研究和教學中應努力保持其行為的誠實性和真實性。
公正:心理學家應該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專業工作和其他人員。心理學家應采取謹慎的態度,防止因其潛在的偏見、能力限制和技術限制而導致的不當行為。
尊重:心理學家應該尊重每個人,尊重個人的隱私權、保密權和自決權。
1.職業關系
心理學家應該尊重尋求專業服務的人,並根據職業道德與他們建立良好的專業工作關系。這種工作關系應旨在促進尋求服務者的成長和發展,以增進他們自身的利益和福祉。
1.1心理醫生不得因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體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而相互歧視。
1.2心理醫生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知情同意權。在臨床服務的開始和過程中,心理醫生首先要讓對方了解專業服務的目的、專業關系、相關技術、工作流程、專業服務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權益、隱私、專業服務可能帶來的危害和可能帶來的好處。
1.3心理醫生應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或單位的規定適當收取專業服務費用。心理學家應該在進入專業工作關系之前,向尋求專業服務的人清楚地介紹和解釋他們的服務收費。心理學家不允許接受實物、獲得勞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職業服務的報酬,因為這種行為存在沖突、剝削、破壞職業關系等潛在危險。
1.4心理學家要意識到自己對尋求專業幫助的人的影響,盡量防止出現損害信任、造成依賴的情況。
1.5心理學家應該尊重那些尋求專業幫助的人的價值觀,不要代表他們做重要的決定或者強迫他們接受自己的價值觀。
1.6心理醫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所處的位置對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潛在影響,不應該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或者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1.7心理學家應該清楚地了解雙重關系(如與尋求專業幫助的人發展家庭、社會、經濟、商業或親密的個人關系)對職業判斷的不利影響,以及傷害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潛在危險,從而避免與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發生雙重關系。當雙重關系不可避免時,應采取壹些專業的預防措施,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尋求專業的監督,保留相關文件的記錄,以確保雙重關系不會損害自己的判斷,不會傷害尋求專業幫助的人。
1.8心理醫生不允許與目前正在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發生任何形式的性和親密關系,也不允許對有過性和親密關系的人進行心理咨詢或治療。壹旦已建立的職業關系超出職業界限(如發展性關系或戀愛關系),應立即終止職業關系,並采取適當措施(如尋求監督或同行建議)。
1.9心理醫生在結束與專業服務尋求者的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專業服務尋求者發生任何親密關系或性關系。如果三年後發生這種關系,就要仔細審查關系的性質,確保這種關系不存在剝削的可能,同時還要有合法的文字記錄備案。
1.10心理醫生在進行心理咨詢和治療時,不允許中斷工作。當心理醫生出差、休假或暫時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對已經開始的心理咨詢或治療作出適當安排。
1.11當心理醫生認為自己不再適合與壹個尋求專業服務的人壹起工作時,要以負責任的態度向對方明確說明,並推薦給他另壹個合適的心理醫生或醫生。
1.12在專業工作中,心理醫生要相互理解和尊重,與同行建立積極合作的工作關系,為尋求專業服務的人提高服務水平。
1.13心理學家應尊重其他專業人員,並與相關專業人員建立積極合作的工作關系,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
2.隱私和保密
心理醫生有責任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隱私,同時意識到隱私在內容和範圍上受到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的保護和限制。
2.1心理學家有責任向尋求心理咨詢和治療專業服務的人解釋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壹原則的應用限度。在家庭治療、團體咨詢或治療開始時,保密原則應首先在咨詢或治療團體中確立。
2.2心理學家應當清楚地認識到,保密原則的適用是有其限度的,以下情況是保密原則的例外:(1)當心理學家發現尋求專業服務的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嚴重危險時。(2)當專業服務尋求者患有致命傳染病,可能危及他人時。(3)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或虐待時。(4)當法律要求披露時。
2.3發生2.2中的(1)、(2)、(3),心理醫生有責任警告對方的法定監護人或可識別的第三人;在2.2中(4)的情況下,心理醫生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但要求其出示法院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書面要求,並保證此類披露不會給臨床職業關系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傷害。
2.4只有在尋求專業服務的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心理學家才能對心理咨詢或治療過程進行記錄、錄像或演示。
2.5心理醫生專業服務的相關信息,包括病例記錄、測試資料、信函、錄音、錄像等資料,屬於專業信息,應嚴格保密。只有經過授權的心理學家才能訪問這些信息。
2.6心理學家在討論因專業工作需要進行心理咨詢或治療的病例,或者將病例用於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當隱瞞可能識別尋求專業服務者相應身份的相關信息(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許可的除外)。
2.7心理學家在展示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音頻或視頻記錄或公布其完整病例之前,需要得到另壹方的書面同意。
3.專業責任
心理醫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同時,努力以開放、誠實和準確的溝通方式開展工作。心理學家的專業工作應以科學研究和發現為基礎,在專業界限和個人能力範圍內以負責任的態度開展工作。心理學家應不斷更新和發展專業知識,積極參與自我保健活動,促進個人身體、社會適應和心理健康,以更好地滿足職業責任的需要。
3.1心理學家應在其專業能力範圍內,根據其在教育、培訓和督導方面的經驗,為不同人群提供適當、有效的專業服務。
3.2心理學家應充分認識到繼續教育的意義,保持對專業工作領域當前學科和專業信息的了解,保持對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對新知識的開放態度。
3.3心理學家應註意自己的專業能力,必要時采取適當措施尋求專業主管的幫助。在沒有專業監督的情況下,要盡量尋求同行的專業幫助。
3.4心理醫生應註意自我護理,當意識到個人身體或心理問題可能對尋求專業服務的人造成傷害時,應尋求主管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幫助。心理學家應警惕自己的問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必要時應限制、中斷或終止臨床專業服務。
3.5心理醫生在工作中需要介紹自己時,應當如實說明自己的職業資格、學位和職業資格證書,需要對自己的服務進行廣告宣傳或描述時,應當確切表達自己的職業資格。心理學家不應該貶低其他專業人士,以虛假、誤導或欺騙的方式宣傳自己或他們的工作部門,更不用說欺騙。
3.6心理醫生不得利用職業地位謀取私利,如個人或家庭成員利益、性利益、不平等的財產和服務交易等。也不應利用心理咨詢與治療、教學、培訓、監督的關系,為自己獲取合理報酬以外的私利。
3.7當心理學家需要向第三方(如法院、保險公司等)報告自己的專業工作時。),他們應該采取誠實客觀的態度來準確描述自己的工作。
3.8當心理學家通過公共媒體(如講座、演示、廣播、電視、報紙、印刷品、互聯網等)從事專業活動時。),或者以專業的身份提供說服和評論,他們應該註意自己基於適當的專業文獻和實踐的言論,尊重事實,註意自己的言行應該遵循職業道德。
4.心理測量與評估
心理學家應正確認識心理測量和評估方法在臨床服務中的意義和作用,並正確使用。心理學家在進行心理測量和評估的過程中,應該考慮被測量者或被評估者的個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學家應開發和使用適當的教育、心理和職業測量工具,以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
4.1心理測量和評估的目的是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心理學家不得濫用測量或評估手段謀取利益。
4.2在實施測量或評估之前,心理學家應接受心理測量方面的培訓,並具備特定測量和評估方法的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
4.3心理學家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的權利,以了解和獲得對測量和評估結果的解釋。在測量或評價後,他們應對測量或評價結果作出準確、客觀和易懂的解釋,並盡量避免他們對測量或評價結果的誤解。
4.4當使用測試或測量工具進行評分和解釋時,或者使用評估技術、訪談或其他測量工具時,心理學家必須使用具有既定和經證明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測量工具。如果沒有可靠的信度和效度數據,需要說明測試結果和說明的說服力和局限性。心理學家不能只根據心理測量的結果做出心理診斷。
4.5心理學家有責任維護心理測試材料(指測試手冊、測量工具、協議和測試項目)及其他測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專業人員透露相關測試的內容。
4.6心理學家應當運用科學的程序和專業知識,對測驗的信度和效度進行編制、規範和檢驗,以避免偏差,提供完善的指導。
5.教學、培訓和監督
心理學家應該努力發展有意義和值得尊敬的職業關系,並對教學、訓練和監督采取真誠、認真和負責的態度。
5.1心理學家在教學、培訓和監督方面的目的是促進學生、受訓者或受監督學生的個人和專業成長和發展,以增進他們的福祉。
5.2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的心理學家應熟悉職業道德,並提醒學生和督導人員註意其職業道德責任。
5.3負責教學和培訓的心理學家應在課程設置和計劃中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教學和培訓能夠提供適當的知識和實踐培訓,滿足教學目標的要求或頒發合格證書。
5.4心理醫生作為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估方法和標準。告知監理過程中突發事件、中斷、終止監理關系等情況。在監管過程中註意定期向被監管人反饋,避免因監管疏忽導致被監管人傷害專業服務尋求者的情況發生。
5.5培訓者和督導者的心理學家在評估學員和被督導學員的專業能力時,應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誠實、公平、公正地給出評估意見。
5.6作為培訓者和督導者的心理學家應明確界定他們與自己的學生和被督導者之間的職業和道德關系,不應參與心理咨詢或治療,不應與他們發生親密或性關系。不得與有親屬關系或者親密關系的專業人員建立監督關系或者心理咨詢治療關系。
5.7作為訓練者和被督導者的心理學家,應該清楚地認識到自己與被督導者(或學生)之間關系中存在的優勢,不應該利用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6.研究和出版
倡導心理學家開展專業研究,以在專業學科領域做出貢獻,促進對專業領域相關現象的理解和改進。心理學家在進行研究時應該尊重參與者的尊嚴,關註他們的福祉。遵守以人類為研究對象的科學研究規範和倫理標準。
6.1心理學家在研究工作中以人為研究對象的,應當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倫理、法律、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和人體科學研究的標準。對研究對象的安全負責,特別註意防止研究對象的權益受到損害。
6.2心理學家在從事研究工作時,應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對象的知情同意。應向研究對象(或其監護人)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和技術的應用、可能遇到的麻煩、保密原則和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3研究對象有權拒絕或退出研究,心理醫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對方參與研究。非自願參與者只能在確信研究對參與者無害,且研究必須進行的情況下使用。
6.4心理學家不得以隱瞞或欺騙的方式對待研究對象,除非這種方法對於預期的研究結果是必要的,並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替代,但他們事後必須對研究對象作出適當的解釋。
6.5當幹預或實驗研究需要對照組或控制組時,研究結束後,應給予對照組或控制組成員適當的待遇。
6.6心理學家撰寫研究報告時,應客觀、準確地對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和研究的局限性進行解釋和討論,不得使用虛假信息或材料,不得隱瞞與自己的研究預期或理論觀點不符的結果,在研究結果的討論中避免偏見或成見。
6.7心理學家在寫研究報告時,要註意對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對象的書面授權),同時要註意對相關研究資料保密,妥善保管。
6.8心理學家在發表論文或著作時,不應抄襲他人的成果。心理學家在發表的論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作者和資料來源。
6.9研究工作由心理學家與其他同事或同行共同完成時,發表的論文或著作應以適當方式標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或發表。對已發表的研究論文或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方式鄭重明確聲明。如果發表的文章或作品的主要內容來自學生的研究報告或論文,則應將該學生列為主要作者之壹。
7.處理道德問題
心理學家在專業工作中應遵守相關法律和道德規範。心理學家應努力解決倫理困境,與相關人員進行直接、公開的溝通,必要時向同行和主管尋求建議或幫助。心理學家應該將倫理規範融入日常專業工作中。
7.1心理學家可從相關認證或註冊機構獲取我院倫理規範。缺乏相關知識或對倫理術語的誤解,都不能成為違反倫理規範的借口。
7.2心理學家應采取合理措施,糾正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職或對職責的誤解。
7.3如果我們的職業道德與法律法規發生沖突,心理醫生必須讓他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符合職業道德,並努力解決沖突。如果這種沖突無法解決,心理學家應該以法律法規為指導。
7.4如果心理學家工作的機構的要求與這個社會的倫理規範之間存在矛盾,心理學家需要澄清矛盾的實質,表明自己有責任按照職業倫理規範行事。在堅持倫理規範的前提下,合理解決倫理規範與制度要求的沖突。
7.5如果心理學家發現他們違反了道德規範,應建議他們的同伴或同事。如果勸說無效,就要通過適當的渠道反映其問題。如果對方違反倫理的行為非常明顯,並且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或者違反倫理的行為沒有適當的非正式途徑解決,或者根本無法解決,心理醫生就應該向我們協會的倫理工作組或者其他適當的權威機構舉報,以維護行業的聲譽,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益。如果心理學家不確定某個特定情境或某個特定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範,可以向我們社會的倫理工作組或其他適當的權威機構尋求建議。
7.6心理學家有責任與我們協會的道德工作組合作,對可能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並采取行動。心理學家應該熟悉對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提出上訴的相關程序和規定。
7.7本《道德準則》反對以不公平的方式或報復的形式對道德問題進行投訴。
7.8本研究所有壹個道德工作組來執行道德守則,接受關於道德問題的投訴,提供與本道德守則有關的解釋,並處理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案件。
附件:本規範中包含的技術術語定義。
臨床心理學是心理學的分支之壹,它不僅提供心理學知識,而且利用這些知識來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生理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更註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的研究和嚴重心理障礙的治療。
咨詢心理學是心理學的分支之壹,運用心理學知識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生理健康和社會適應。咨詢心理學更關註個體日常生活中的壹般性問題,以提高個體良好的適應和應對能力。
臨床與咨詢心理師:指系統學習過臨床或咨詢心理學專業知識,接受過心理治療與咨詢的系統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從事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工作,並符合中國心理學會心理師註冊條件,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的人員。在本法典中,這些專業人員統稱為心理學家。
心理學家包括臨床心理學家和咨詢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或咨詢心理學家的定義取決於申請人接受的學位培養項目中對名稱的定義。
尋求專業服務的人:即心理障礙的客戶或患者,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客戶。
督導:指從事與臨床和咨詢心理學、培訓、督導等相關的心理學家培訓的高級心理學家。,並符合中國心理學會監事註冊要求,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
咨詢:是指在良好的咨詢關系基礎上,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學家運用咨詢心理學的相關理論和技術,對具有壹般心理問題的尋求者進行幫助,以消除或緩解尋求者的心理問題,促進其個體良好適應和協調發展的過程。
心理治療:是指在良好的治療關系的基礎上,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學家運用臨床心理學的相關理論和技術,對心理障礙患者進行幫助,以消除或減輕其心理障礙或問題,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的過程。
剝削:在本法典中,是指個人或團體違背自己的意願或不知情地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或不正當地使用他人所擁有的各種物質、經濟和心理資源,以謀取各種形式的利益或獲得心理上的滿足。
本準則中的福利是指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健康、心理成長和幸福。
雙重關系:指心理醫生與尋求專業服務的人之間存在或發展其他以利益和親密感情為特征的人際關系的情況,稱為雙重關系。如果除了職業關系之外,還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稱為多重關系。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委員會
2007年6月5438日+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