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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江蘇省新《安全生產條例》

解讀江蘇省新《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進壹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充分發揮科技在保障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充實基層執法力量,立足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這次安全生產條例的制定屬於廢而立之。原《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已實施十余年,許多條款滯後於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制定新規是貫徹新《安全生產法》,適應我省安全生產形勢,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的需要。以下是我收集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新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

該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壹、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抓好安全生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條例》在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作出以下重要規定:

1,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四條第2款。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第十三條

3.詳細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第14、15和16條

4、明確我省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粉塵爆炸、氨制冷等行業和領域達到壹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主任制度。第十七條

5.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執行相關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

6、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選擇交存和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三十二條

7、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將修船拆解業納入高危行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更嚴格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第2款

二、強化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條例進壹步明確和落實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對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綜合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能作出了詳細規定。

1.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的全面監督和領導;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第七條

2.明確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第5條和第34條

3、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對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第6、35和39條

4、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為確保改革試點於法有據、安全監管執法於法有據,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明確納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範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受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強化科技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1.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系統,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控設備相連接。第二十二條

2.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快應用有利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生產過程智能控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第三十壹條

3.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在內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根據《條例》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規模,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設定了7項處罰條款,並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內提高了處罰下限,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增強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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