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拆遷範圍
新巢塘地塊二期(西巢塘地塊)項目(慈姑塘I202103#地塊)拆遷規劃紅線範圍:東至周塘東村耕地及溝渠,西至周塘東村、新華村、三竈江、慈宗廠III201906#地塊耕地(慈溪市中心城區防洪排澇(二期))。搬遷戶數約189戶,總建築面積約3.94萬平方米。
二、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
(壹)補償安置的對象
拆遷範圍內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人和其他依法應當補償安置的對象。
(二)補償安置面積的確定
1.被拆遷房屋的可補償安置面積,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記錄面積確定。
2.被拆遷房屋無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房屋合法權屬來源的證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納入補償安置面積:
(1)1983 12 31之前建造的房屋,未拆遷的;
(2)10月0984+65438+65438至2月0998+31 65438+65438期間建成(若拆遷面積計劃在0998+31 65438之前凍結,則為
(3)經自然資源、規劃局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法院依法裁定的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
其中,第(1)、(2)項規定的房屋,在拆遷區域內公示10天,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實的證明。
3.通過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形式取得集體所有土地上被拆遷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對被拆遷人采取“拆壹還壹”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不享受農業戶口優惠政策,但符合在拆遷所在地宅基地申請新建住房條件的除外。
(3)人口安置
1.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家庭具有農業戶口並實際居住的人口確定。每對只生育壹個孩子且孩子在該房未婚的夫妻,可相應增加安置人口。被拆遷人家庭雖有農業戶口但為寄居者、養父母或送其上學的人,但不計入安置人口。被拆遷人家庭雖無農業戶口常住戶口,但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1)原居住在拆遷地農業戶口的現役軍人;
(2)原居住在拆遷區域內農業戶口的大學生;
(3)原居住在拆遷區域內農業戶口的勞教、服刑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2.被拆遷人選擇多層(高層)搬遷(含房票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可相應增加安置人口,直至本方案正式確定發布之日,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
(1)家庭中每壹個年滿18周歲但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可相應增加二分之壹的安置人口;
(2)房屋內每壹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可以相應增加安置人口;
(3)房屋內每對已婚但無子女的夫妻,可相應增加安置人口。
3.本人離婚或喪偶的,不能參照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
4 .已婚女兒原則上不計入安置人口,但下列情況下的補償安置規定如下:
(1)被拆遷人只有壹個女兒沒有兒子的,允許將壹個女兒、女婿及其子女計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兒中,只有未婚的計入安置人口,按照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增加安置人口;已婚人員不再計入安置人口。養女女婿及其子女戶籍必須在拆遷戶主體家庭,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或房改房建房、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須從安置面積中扣除已享受的建築面積。
(2)對於有壹個兒子、壹個女兒或多個女兒的拆遷戶,女兒結婚但兒子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允許將壹個結婚的女兒納入安置人口,但女兒的戶籍必須在拆遷戶主家,且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貨幣分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須從安置面積中扣除已享受的建築面積。
5.對1998後考入高校城鎮化並畢業的非農業人員,其學前戶口在拆遷區域內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參照執行農業戶口人員安置補償政策,並可按《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承諾今後放棄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
已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從安置面積中扣除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築面積。
6.被拆遷農業戶口中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和原戶口在被拆遷區域內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未享受過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承諾放棄今後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權利。
上述有配偶、子女居住在拆遷區域內農業戶口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具有農業戶口且因不符合戶籍管理規定不能遷入拆遷區域的配偶、子女,以及因婚姻關系在本市辦理了“農轉非”的,也可以納入安置人口,但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農民宅基地上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農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的,安置面積從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築面積中扣除。
7.下列情況下對非農民的補償安置規定如下:
(1)通過個人建房審批取得集體所有土地上被拆遷房屋的非農民,原建房審批人員範圍內的現有實際人員和因結婚、生育增加的人員,戶籍計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加安置人口,最高安置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
(二)通過權屬登記或者有《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壹取得集體所有土地上被拆遷房屋的非農民,原則上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進行補償安置,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人均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但每戶安置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50平方米。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在本市的人員計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加安置人口。
戶主或家庭成員已享受房改、貨幣分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城鎮住房保障政策的,安置面積應扣除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築面積。
8.被拆遷人確因結婚或生育需要入戶的,因結婚入戶截止時間為本方案正式確定發布之日,因生育入戶截止時間為簽約期結束。
9.被拆遷戶的性質,按照批準、出售、贈與、繼承、財產分析等產權來源界定的產權人戶籍性質確定。產權人超過壹個且賬戶性質不同的,按照現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賬戶性質確定。未進行土地權屬登記的,根據具備登記條件的戶主的戶口性質確定。
10.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按照日本戶籍制度改革前被拆遷人的戶籍性質認定2015 12 31。
三、無補償安置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安置:
(1)未取得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合法證明的建築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
(3)屬於拆遷。
用戶必須在簽約期內自行拆除,且無任何補償。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四、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
(壹)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為生產調整和貨幣安置,被拆遷人可自願選擇房票安置方式實現生產調整安置。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選擇房票安置,部分安置面積也可選擇多層(高層)現房(期)安置和貨幣安置;不選擇房票安置的,只能選擇多層(高層)現有(期)住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安置安置面積。在行政裁決中,房票安置不作為裁決的補償安置方式。
被拆遷人選擇轉產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積按照《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確定。室內人口(包括《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為1-2人的,安置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室內人口(包括《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超過2人。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建築面積低於人均60平方米的村民,按照每戶60平方米(簡稱最低安置標準)確定安置面積。
1.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房票價值=安置面積×(商品房均價-基礎造價-土地產權調整費)+被拆遷房屋舊房價值。
其中,被拆遷房屋的舊房價值為建築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之和。
(2)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也可以實行部分貨幣安置和多層(高層)現有(期)住房轉移生產安置。基本造價優惠的多層(高層)房屋結算時,在調整房價和計算臨時過渡費時,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按照安置面積的比例分攤;在計算貨幣補償增加補償資金和房票價值時,被拆遷房屋的舊房價值應按安置面積比例分攤。
(3)房票使用期限6個月內(可延長至12個月),被拆遷人須完成壹手商品房購房合同備案或二手房權屬證書過戶手續,憑本人身份證、房票安置協議、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產權人須與房票使用人壹致)、房票收據向被拆遷人申請房票金額15。購買新房發票計稅價值小於房票金額的,按照計稅價值計算購房補貼;大於房票金額的,按照房票金額計算。貨幣補償和房票結算金額大於購房發票計稅價值部分,貨幣補償增加5%。
(4)被拆遷人在房票安置協議生效後約定時間內未領取房票的,自願放棄房票安置,默認選擇貨幣安置,房票價值以貨幣安置結算。被拆遷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前未完成壹手商品房購房合同備案或二手房權屬證書轉移登記的,只給予貨幣補償增加補償資金,不給予購房補貼。
(5)被拆遷人出具的房票總額少於拆遷協議房票總額的,余額可直接以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給予貨幣補償增加補償資金。
2.多層(高層)現有(期)房屋的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安置面積等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選擇多層(高層)搬遷的,優惠金額為基本造價的45%,其余安置面積按基本造價結算。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低於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
(二)實際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同住房等級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減去基本造價結算;
(三)安置房實際建築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同住房等級商品房均價結算(樓面差價、朝向差價另行計算);
(4)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加100%補償,再按壹級磚混全新房屋重置價格加100%補償;
(5)搬遷至帶電梯公寓的居民,每套可增加建築面積7平方米,增加的面積不結算,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6)底層雜物間按基本造價的8折結算,結算金額不含樓層差價和朝向差價。車位價格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房屋征收管理等部門根據車位情況另行確定。
3.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1)住宅房屋安置面積補償資金,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同住房等級商品房均價扣除基本費用確定;
(2)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低於人均30平方米的(不含《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
(3)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增加100%進行補償,再增加磚混壹級全新房屋重置價格100%;
(4)拆遷補償基金按(1)、(2)、(3)項補償金額增加5%。
(二)住宅房屋的其他補償標準
1.土地面積補償標準
被拆遷房屋采用生產調整和貨幣安置方式安置的,拆遷人按照1.3的標準容積率,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土地面積和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的土地面積差額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1.95元每平方米。
2.批量價格差異
非票房回遷房和拆遷房不在同壹個地段級別。每降低(提高)壹個類別等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按每平方米300元增加(減少)結算地段差價。
3.移動余量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按1200元/戶。結算;60(含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按1300元/戶。90(含90)平方米,按1400元/戶。每個被拆遷戶的搬遷補助費分兩次結算。
4.臨時過渡補貼
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地段等因素支付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
60平方米以下(含60)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
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補助;
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的,每月每平方米補貼7元;
15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含250)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補貼;
超過25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元。
拆遷協議應當載明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協議約定的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被拆遷人選擇領取臨時過渡補助費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需要臨時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向確需拆遷的人提供壹定數量的臨時過渡用房,但不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在約定期限內交付安置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和協議約定的交付期限。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安置房延期交付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兩倍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選擇房票安置和貨幣安置的,周轉房自行解決。拆遷人應當壹次性支付被拆遷人12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5.對利用自有合法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方案正式確定發布時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連續納稅半年以上的被拆遷房屋給予適當補助。
(1)利用合法房屋從事商業活動的補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為:經營年限補貼=(被拆遷房屋按商業用途改變用途的市場價格-被拆遷房屋按住宅用途改變用途的市場價格)×壽命系數。年齡系數的取值標準見下表。
年齡系數值標準表
註:1。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數字含本數,以下數字不含本數。
2.按上述標準補貼金額低於被拆遷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8%的,按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8%補貼。
(2)利用合法住所從事工業、辦公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補貼標準為無住所壹次性經濟補貼標準的80%。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面積,根據經營狀況和結構性質用房核定。
6.傾斜結構房屋的補償
(1)被拆遷房屋的傾斜結構房屋(無論是否計層)只補償不安置,不能作為被拆遷房屋的主體面積計入安置面積。安置房傾斜結構房(不管算不算樓層)只結算,不計入實際安置面積。
(2)賠償與結算。傾斜結構房屋(不管算不算樓層)按重置價格補償。
(3)其他費用的補償。非住宅房屋傾斜結構房屋的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貨幣獎勵和壹次性經濟補助費,按照主體房屋計發標準的40%計發。
(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1.本項目拆遷紅線內的非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拆除工業建築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街)規劃、村莊規劃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也可以搬遷到產業集聚區。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的,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貨幣補償資金按評估價值(不含裝飾、配件等)增加5%。).
2.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位置和經營狀況,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補貼標準為:
(1)商品房:按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的10%計算;
(2)工業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
(3)辦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50元計算。
列入拆遷範圍的已關閉閑置實際未作非住宅用房使用或改作住宅用房使用的,不給予非住宅用房壹次性經濟補貼。
3.被拆遷房屋中無法恢復使用的電梯、中央空調、通訊設備等主要設施設備和被拆遷房屋的裝修費用,由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後予以補償。
五、拆遷獎勵和補貼
(1)居民住房補貼
被拆遷人在簽訂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建築面積補貼。補貼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等於人均60平方米的,每安置人口補貼建築面積2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超過人均60平方米但低於人均80平方米的,補貼建築面積為按人均80平方米安置人口減去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的總面積;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超過人均80平方米的,不給予建築面積補貼。補貼建築面積計入安置面積。其中,根據《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再給予建築面積補貼。
被拆遷人超出簽約期限簽訂合同的,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為:簽約期限後壹個月內簽訂合同的,補貼建築面積按上述標準的95%進行補貼;簽約期後兩個月內簽約的,補貼建築面積按上述標準的80%進行補貼;簽約期後三個月內簽約的,補貼建築面積按上述標準的60%補貼;簽訂合同超過三個月的,不發放建築面積補貼。
(B)住宅獎勵
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並交付被拆遷房屋的,給予貨幣獎勵。獎勵標準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
被拆遷人超過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被拆遷房屋的,貨幣獎勵金額按上述標準逐步扣除,即每天扣除5%,直至扣除完畢。
(三)非住宅房屋獎勵
非住宅房屋拆遷,在合同簽訂期限和約定期限內交付被拆遷房屋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值(不含裝修、配件等。)5%的貨幣獎勵。
被拆遷人超過約定期限搬遷交付被拆遷房屋的,貨幣獎勵金額按上述標準逐步扣除,即每天扣除5%,直至扣除完畢。被拆遷人未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的,不予貨幣獎勵。
第六,低限安置
符合最低安置標準的,應當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公示日期不少於10天。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異議,拆遷人應當予以核實。
拆遷住宅房屋適用最低安置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建築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壹)被拆遷人有另壹處集體所有土地的住宅房屋(含1984 1後已出售、贈與或分析的)。但因產權轉讓,當事人合並計算後安置面積達不到最低人均安置標準的,可按最低人均安置標準確定安置面積。
(二)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住宅房屋;
(三)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人口為2人以上,房屋產權屬於其中壹人或多人的。
(四)自本方案正式確定公布之日起不滿5年離婚,因離婚導致被拆遷房屋產權轉移的,離婚後另壹方所得的房屋建築面積,在任何壹方享受最低安置標準時壹並計算。
七、契稅問題
被拆遷人選擇多層(高層)現有(期)房屋進行生產調整安置的,在安置面積標準內部分免征房屋契稅;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購房款和房票金額免征契稅;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自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前後兩年內,在本市(不含杭州灣新區)購買的房屋價款和貨幣安置補償金額部分免征房屋契稅,已支付的房款予以退還。
八、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及執行情況
該項目需要貨幣安置資金約3億元,已全部落實。
九、住宅房屋拆遷安置用房安排
(1)房票配售住房
房票配售房源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杭州灣新區除外)的壹手房和二手房。壹手房和二手房都是房票用戶自己購買的。壹張房票只能在壹個房源單位使用。
(二)多層(高)現有(期)住房安置用房
1.安置地點:新潮堂南苑(現房)、新潮堂北苑(現房)、新潮堂3號地塊(拍賣行)。
2.安置房:現有高層住宅。安置房:14號樓4套,1號樓15號樓43套,16號樓18號樓22套,19號樓22套。新潮堂北苑11號樓45套,共228套住宅。安置房附屬的車位、儲藏室由拆遷人與主體房屋共同確定,並與主體房屋同時公告,不得另行選擇;期房有三種,建築面積約80平米,120平米,140平米。最終建築面積以不動產登記部門確認為準。
3.房屋交付交付時間:每戶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兩年內。
4.選房方式:2020年6月65438+2月31前,允許具有合法產權的被拆遷人選擇壹套現有房屋進行安置,其余安置面積需采取拍賣方式解決。具體選房辦法另行制定。
X.簽約期:50天,具體起止日期另行通知。另外,可以根據本項目簽約情況設置壹定期限的寬限期,根據簽約結果確定並公布寬限期的起止時間。設置寬限期的,按照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計算的安置人口、補助和獎勵,按照寬限期截止時間計算。
XI:評估時間: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時間為征地公告之日(2021年6月4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與安置房住房等級相近的商品房平均價格評估時間,安置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價格評估時間為上月開始征地公告之日。
十二。協議生效條件:到簽訂協議寬限期結束時,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總戶數和未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的總戶數不超過被征收(拆遷)總戶數的8%,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公告後生效;超過8%,拆遷終止,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未簽訂協議的人員符合入戶條件的,先計算戶數再入戶。
十三。其他:本計劃未盡事宜,參照寧波市、慈溪市相關政策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