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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

人民法院的法官風裏來雨裏去,工作環境非常艱苦,而基層法院的法官不僅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還兼有基層地方官和村民自治組織的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參與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法官的作用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就有了紛爭和沖突。哪裏有爭端和沖突,哪裏就有仲裁者來解決它們。法官作為解決糾紛的仲裁者,其實早在古代社會就開始出現了。起初,人與人之間發生糾紛和沖突時,都是用“以眼還眼”這種同樣的報復方式來解決,但“以眼還眼”的方式必然會導致“無休止的反饋”,使糾紛無休止。因此,為了最終解決糾紛,當事人不得不選擇壹個自己認同的值得信賴的、不偏不倚的、中立的第三方,即法官作為仲裁者,將糾紛交給法官。任何人都可能因為利益沖突而對法官的裁決行為不滿。美國學者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國》中說:“法庭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子。”所以,每壹個受到法律懲罰的人,都應該尊重法官。因為這不僅是對法官的尊重,也是對我們賴以生存的法律的尊重。在大眾眼裏,法官是有教養的偉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威嚴。無論是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雖然各國對法官內涵的解讀可能有所不同,法官的能力也存在壹定差異,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偏離壹個基本原則,即法官本質上是中級法官,其特征是行使國家司法權,以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終極目標。

2、法官的職能

最高人民法院將法官定義為具有獨特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專門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律職業群體。我國法官不僅要有熟練的審判能力、獨立細致的法律適用能力、權威的裁判能力和說服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和事實認定能力,還要有相當高超的執行能力,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除了要忠於憲法和法律,還要以政治為重。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服務大局,不能個案處理。法官不僅是法律人,也是政治人。衡量壹個法官的能力,評價他在法庭之外的表現更重要。法官除了辦案外,還應具備良好的協調能力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能力,在辦案中應註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法官的重要性: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業人員,在壹個國家的法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屬於“文化巨人”,或者被稱為“慈父般的人物”。英美法系有很多顯赫的名字基本屬於法官,比如科克、曼斯菲爾德、馬歇爾、霍姆斯、斯托裏、卡多佐等。可以說,普通法是在法官手中誕生和成長的,他們從壹個又壹個案例中獲得其原則,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體系,並在裁判相關案件時通過判例約束後來的法官。它們有“立法功能”,法官的判例有。生活在普通法系國家的人們對法官的工作和職業有著極大的尊重和信任。在訴訟中,法官居中裁判,主導訴訟程序的走向。訴訟就像法律打架,雙方完全平等。法官的職責,按照丹寧勛爵的說法,就是在我國形成的審判體系中,法官對各方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聽證和裁決,而不是代表全社會進行調查或核實。因此,法官不得在訴訟中傳喚他認為能夠澄清事實的證人。法官只能傳喚訴訟雙方邀請的證人。同樣,律師應該輪流詢問證人,而不是法官,以免顯得法官偏袒。而且律師要盡可能完整有力地解釋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斷律師的談話,以免影響其辯護的效果。法官的職責是聽取證詞。如果他超越了這個界限,就等於卸下了法官的責任,扮演了律師的角色。在這種法系的國家,法官壹般從律師中選拔。例如,在英國,除了治安法官之外,所有法官都有至少七年的出庭律師經驗。法官等級森嚴,人們很少見到年輕法官。40歲之前被任命為法官的情況很少。壹旦被任命為法官,法官們清楚地意識到,這是他們經歷了各種嚴酷的考試和考察而取得的輝煌成就,是他們人生中早該取得的成就。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的主要來源是成文法,即立法機關頒布的成文法。他們普遍認為,法官只要最大限度地將事實和法律完美結合,就能實現公平正義。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法官的任務是不折不扣地適用法律,壹步壹步地判決案件。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力受到嚴格限制,以防止法律“可能的變形”。至於法律本身是否真正體現了正義,是“良法”還是“惡法”,是否有助於解決糾紛,都不是法官應該關註的事情。可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典往往很多,留給法官自由解釋的空間很小,法官判例也沒有得到個人的烙印和重視。美國學者梅裏曼形象地描述了民法體系中法官的形象:“法官只是壹個工匠。除了非常特殊的案件,他只出庭解決各種糾紛。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尋找明顯的法律後果。他們的作用只是找到這壹正確的法律規定,並將該規定與事實聯系起來..................................................................................................................................................................................................................................................................................................................................................與英美法系的法官不同,大陸法系的法官很難在職業生涯中成名。”簡而言之,民法體系的司法工作是壹種官僚職業;法官是工作人員,是公仆;司法機構的作用是狹隘的、機械的和沒有創造性的。"法官是"履行重要但基本上非創造性職能的公務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八條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

第十九條法官的等級根據其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司法實績和工作年限確定。

第二十條法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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