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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保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眾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是指裝飾人員使用建築裝飾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內外進行裝飾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和住宅裝飾。

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裝修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築物的裝飾,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從事建築裝飾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築裝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工廠化裝飾。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統壹裝修新建商品房,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飾裝修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築裝飾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建立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飾行業協會的指導。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影響公眾利益的建築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接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總則第八條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

建築裝飾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九條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第十條建築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的國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名稱和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汙染控制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的建築裝飾材料。第十壹條裝飾裝修人應當與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依法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合同。

建築裝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的基本情況和發包方式;

(二)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

(六)質量保修的範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第十二條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第十三條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增加荷載的;

(二)損壞建築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除或者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的;

(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原設計的;

(五)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和建築構件,或者改變建築的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和消防安全疏散條件的;

(六)未經有關部門同意設置各類廣告牌匾的;

(七)其他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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