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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預防和減輕地震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抵抗地震破壞的標準和在壹定風險水平下抗震設計所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第五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範圍,按照《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執行。第六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申請。

市地震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地震部門,經省地震部門審核批準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並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後,將抗震設防要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項目審批部門。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壹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已經完成地震區劃的地區的壹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體育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壹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建築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第八條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當通知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提出意見。第九條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工程設計和施工許可的必備內容,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第十條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提出下列地區進行地震小區劃的方案,經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壹)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區和中心鎮;

(二)位於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地區的大型廠礦、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三)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區劃的地區。第十壹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區劃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

在本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的單位,應當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部門或者縣(區)地震工作部門辦理業務登記,並接受管理和監督。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和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十三條已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壹)重大建設項目;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項目;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建設項目;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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