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部門應該解決與企業的糾紛?現在這個社會無疑有很多爭議。當我們有壹些私下解決不了的糾紛時,壹般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那麽和企業的糾紛應該由什麽部門來解決呢?
什麽部門應該解決與企業的糾紛1 1。如果和企業發生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勞動爭議可以提前私下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找單位所在地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壹方無調解意願,爭議事項屬於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二、什麽情況下勞動爭議法不予受理?
1,違反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過強制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十五日時效”規定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轄區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出被訴法院管轄範圍的,被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壹方堅持提起訴訟,另壹方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將對壹方的訴訟是否符合規定和另壹方申請執行進行審查。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執行。
三。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請求解決:
1.雙方應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當然,協商解決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此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當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調解不成的,壹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各類爭議均適用仲裁程序,但因簽訂集體合同產生的爭議,目前由勞動部門協調有關方面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
除了這類糾紛,仲裁程序對其他糾紛都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只要壹方申請仲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受理;如果當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走仲裁程序。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庭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院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民事法庭,實行二審制度。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仍然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應該由什麽部門來解決與企業的糾紛?1.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的員工去哪裏投訴,途徑有哪些?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受理勞動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除了舉報,還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應該由什麽部門來解決與企業的糾紛?3 1.請委員會調解。
2.調解不成,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分析案情,做出仲裁。
3.雙方對勞動仲裁不服或不同意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隔閡。實踐中,員工和單位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案例很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並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是自願的,誰也不能強迫。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壹般都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與協商程序壹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壹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