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代考組織,必須要有身份證、準考證、學籍檔案等材料才能參加高考。壹般情況下,代考機構可能會偽造考生身份證,這往往涉嫌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如果該組織在替考過程中非法提供他人間諜專用器材進行高考舞弊,則涉嫌構成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此外,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考生家長來說,如果家長受賄,比如給考場老師塞紅包,向監考老師或者教育部門的工作人員行賄,都會以行賄罪論處。對於受賄人,我國刑法規定了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在考場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作弊器材和材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