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將同工同酬。
內容:《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和終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比如明確了合同的內容,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規定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與其他員工同工同酬。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於2008年5月1日實施。
相關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影響:雖然《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但壹些企業采取“疑似”規避新法的行為,如提前裁員,早已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專家提示,只要存在連續勞動關系,企業提出的“重新計算工齡”的說法就無效。
工作滿壹年可以帶薪休假。
內容:《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除少數情況外,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相關規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七條,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影響:帶薪休假制度的建立,讓員工有了更多的休息時間,與新的“休假辦法”相結合,也可以緩解往年“黃金周”的擁堵。
工資福利可以稅前扣除。
內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合二為壹,降低了內資企業繳納的稅率。同時,在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等方面擴大了稅前扣除的依據,減輕了企業負擔。
相關條款: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五條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
影響:新規對農林牧漁等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有相應的優惠政策。但員工的工資、保險、福利等費用計入稅前扣除,可能會刺激企業增加員工福利。
五年後離職,養老金歸妳。
內容:《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規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
相關條款:《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應當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被保險人繳費的權益完全歸其所有;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撤回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既得權益。第二十條、團體養老保險合同設立公共賬戶,被保險人的權益支付部分不得計入公共賬戶。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眾賬戶謀取非法利益。
影響:這是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首次提出養老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權益所有權的運作方式壹般是:對於企業為員工支付的部分,企業設定壹個與工齡掛鉤的所有權比例。比如,企業繳費壹年後10%的權益歸個人,企業繳費五年後100%的權益歸個人。如果員工服務滿壹年不滿兩年離職,只能拿到全部個人繳費和10%的企業繳費。服務五年以上離職,可獲得100%的企業繳費權。這樣就明確了個人對年金的歸屬,退休收入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在企業內部也起到了長期激勵的作用。
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也放假。
內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訂版)》取消五壹黃金周;增加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三個傳統節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相關條款:“國家法定節假日及紀念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正月初二);(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影響:為期三天的“小黃金周”不僅可以緩解目前擁擠的假日旅遊市場,還可以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新放假辦法的最大特點是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族傳統節日定為國家法定節假日,農歷除夕也將是法定節假日。這體現了國家對中國傳統節日的重視。
招聘時薪資不允許“面議”。
內容:根據《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公平就業權利,並進壹步細化了就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相關文章:《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第三十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人員。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第三十壹條農村勞動者進入城市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入城市就業實行歧視性限制。
影響: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減稅政策將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在招聘工人時,應告知其勞動報酬,禁止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強調公平就業,加強就業援助,將是未來擴大就業的主旋律。
如果沒有接種疫苗的寵物陷入困境,主人應該承擔責任。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了動物疫病的預防、報告、通報、控制、撲滅、監督和法律責任,以促進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相關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並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對飼養的動物進行免疫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影響: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章第八十五條)的特點是:在動物防疫方面,對動物檢疫、疫情報告和處理制度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細化了法律責任。比如公民飼養的狗等寵物也要定期防疫,否則寵物主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動物衛生監督部門不作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進入城鄉壹體化時代。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了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法律責任。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的關系,統籌考慮農民工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並體現地方特色。
第三十壹條舊城改造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建設規模,在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區有計劃地進行改造。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保護建築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影響:我國歷史上第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即將實施,標誌著我國將從2008年元旦起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體制,進入城鄉壹體化的規劃管理時代。這部法律所說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原有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了壹體化的新時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是“鐵飯碗”
新華社電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近日表示,壹些人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鐵飯碗”,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常凱在六部門聯合召開的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座談會上表示,勞動合同沒有固定期限,而是雙方沒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合同。這種合同仍然可以解除,企業仍然可以行使解雇權,但必須依法解除。
常凱指出,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為企業靈活用工提供了很大的空間。比如,過去規定只有企業破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才能裁員。這次新增了壹條,說企業因轉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可以裁員。
常凱說,這部法律尋求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利益的平衡。
國務院法制辦及時起草了勞動合同法行政法規。
新華社高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近日表示,國務院法制辦正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實施勞動合同法行政法規。
高在六部門聯合召開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工作座談會上說,這三部法律的實施關系到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證法律的全面實施,落實法律確立的制度,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
高介紹,在就業促進法配套制度方面,近期的工作主要是做好職業技能培訓立法和失業保險條例修訂的研究論證工作,研究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立法。同時,加大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力度,通過清理修改或廢止與法律不壹致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期間,國務院法制辦將按照備案規定,加強對勞動合同、就業促進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堅持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國務院對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做了詳細規定。
新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近日發布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
根據通知,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個稅法實施後五年內,以前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將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2008年執行18%的稅率,2009年執行20%的稅率,2010年執行22%的稅率,2010年執行24%的稅率。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從2008年起執行25%的稅率。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原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享受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措施和年限,直至新個稅法實施後期滿。但是,如果他們因為沒有盈利而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優惠期將從2008年開始計算。
通知指出,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重疊的,企業應當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重疊享受。
通知說,享受上述過渡性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6日之前在工商登記機關註冊成立的企業;執行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按照執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形式執行。
此外,通知表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