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風險:連續14天無確診病例或無新增確診病例;
2.中等風險:14天內有新增確診病例,累計確診病例不超過50例,或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0例,14天內未發生聚集性疫情;
3.高風險:累計病例超過50例,14天內發生聚集性疫情。
2020年2月,國家衛生委員會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措施防控甲類傳染病。壹般來說,劃分高、中、低風險區的標準是以14天內壹個街道或社區內是否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有多少為標準。同時,劃分高、中、低風險區的具體標準需要根據新冠肺炎疫情的變化及時調整。
壹.預防和控制措施
1.對高風險區域采取密封控制措施:留在室內,提供現場服務。
2.在低風險區域采取預防措施,即“個人防護和避免聚集”。
第二,取消標準
1.高危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降為低危區。對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域及時解封。
2.低風險區:縣(市、區、旗)無高風險區,低風險區改為常態防控。
三。風險區域溢出的控制措施
1.高風險區:高風險區溢出人員隔離要求為7天居家隔離。居家隔離期間,不允許人員外出,並指派編碼管理。在分離的第1、3、5和7天,進行1核酸檢測。
2.低危區:流入區,在低危區居住7天的人員,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3天2次檢測)。
註:風險區域溢出人員控制措施適用於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員流動,各省轄區內高、中風險區域溢出人員控制措施由地方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
新型冠狀病毒防控計劃(第九版)
1.針對風險人員隔離管理的期限和方式,第九版防控方案提出將密切接觸者和入境人員的隔離控制時間由“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調整為“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前不要求進行雙采樣、雙檢查;將秘密聯系的控制措施由“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2.圍繞封閉控制區和中高風險區的劃定標準,第九版防控方案將兩類風險區劃定標準和防控措施聯系起來,統壹使用中高風險區概念,形成新的風險區劃定和管控方案。
三是為進壹步提高疫情監測要求,第九版防控方案明確,加密對高危職業人群的核酸檢測頻次,將對入境人員、物品和環境有直接接觸者的核酸檢測調整為每日1次,並增加抗原檢測作為疫情監測的補充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和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信息管理,及時核實和分析疫情報告。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