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法律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財產的繼承或贈與;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甲方;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三)、遺囑或者遺囑確定只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在法院審判中,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合理解決生產生活便利原則,提出了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抵觸,不再適用,其余仍視為。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2)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除外);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5)由壹方或雙方獲得;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超過10年的,應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作者: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公平。比如壹方財產是5,另壹方財產是3,差額應該是2,財產5的壹方給另壹方,財產少的壹方變成5,財產多的壹方變成3,又不公平。這是立法者犯的錯誤,但卻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與本解釋沖突,故不再適用)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立法者在這裏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11.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歸另壹方,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應限於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14.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15.離婚時壹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了撫養、扶養義務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同壹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壹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房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與家庭* * *同壹財產分割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
21.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22.本意見適用於財產分割。屬於的,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二十壹條雙方因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是這樣的,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參考。
法學的主要課程有哪些?
主要課程有:
1,法學。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發展規律和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壹門學科。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發展和消滅,法的本質和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創造和實現。
2.《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馬克思主義哲學是政治教育專業學生的必修課,是政治教育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知識的重要
1.什麽是公司資質證書?
企業資質證書實際上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某個項目的證書。以建築業企業為例,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
建築業企業應當根據其註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施工業績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1)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