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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的法律界定

1,新

指從無到有,從零開始的項目。現有企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投資的項目壹般不屬於新建。但如果有的單位原有基礎很小,新建後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企業、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原有固定資產價值(原值)的3倍以上,也應視為新建。

2.膨脹

指企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產品的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產品的生產能力,在工廠或其他地方增建生產車間(或重大項目)、分廠和獨立生產線。

行政、事業單位在原單位建設業務用房(如學校建設教學用房,醫院建設門診部、病房等。)也算是擴張。

現有企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新產品的生產能力,建設壹個或多個主要生產車間(或重大工程)和分廠,同時進行壹些改造工程,也應視為擴建。

3.重建和技術改造

指對現有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原有設施(包括相應配套的輔助生產和生活福利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包括現有企事業單位為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改變企業主要產品類別的建設項目(如軍工企業產品轉為民用產品等。),以及因各工序(車間)間能力不平衡,為填補和充分發揮原有生產能力而不增加企業主要產品設計能力而建設原有產品生產線的建設項目。

技術改造是指企事業單位在現有的基礎上,用先進的技術替代落後的技術,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替代落後的工藝和設備,從而改變企業落後的技術經濟面貌,實現基於內涵的擴大再生產。

達到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產品升級,節能降耗,擴大生產規模,全面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技術改造具體包括以下內容:機器、設備、工具的更新改造;生產工藝改革、節能和原材料改造;廠房和公共設施的改造;環境保護中的“三廢”處理和改造;工作條件和生產環境的改造等。

擴展數據

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劃分,是為了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盲目擴大,防止以技術改造的名義擴大基本建設規模。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在1983中規定了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分工。

第壹,為經濟、技術和社會發展而從零開始的新項目是基本建設;對現有企業的生產工藝、工程設施和技術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屬於技術改造的範圍。

二、為擴大生產能力,建設分廠、主生產車間、礦山等擴建項目屬於基本建設;在原有企業內建設輔助生產車間和配套的輔助生產設施,屬於技術改造範圍。

三、為改變生產力布局,全廠搬遷工程屬於基本建設;現有企業因城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專業化協作的需要而進行的局部搬遷項目屬於技術改造的範圍。

四、現有企業擴建、擴建部分的基本建設;廠內重建或易地重建基本維持原規模,屬於技術改造。

五、鐵路幹線、支線(包括復線)、碼頭泊位等擴建工程屬基本建設;改善港口、碼頭原有交通設施和運輸條件的改造工程,屬於技術改造的範圍。

六、現有企業改建、擴建,新增生產能力超過限額的大中型基建項目應視同基本建設。

法律依據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行業標準管理,保障行業標準協調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二條行業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需要在全國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相關國家標準相沖突。相關行業標準應當協調統壹,不得重復。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行業標準應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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