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六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實施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氣候條件,並充分考慮當地防災減災需要和作業效果。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提供決策依據的相關單位進行獎懲。第八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和地理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第九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第十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範和操作程序。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的人員名單,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壹條使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
利用航空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所需飛機由軍隊或民航部門按照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方式提供;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做好保障工作。
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進行,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程序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作業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發布公告,並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第十三條作業地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無償提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信息和預報。
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信息。第十四條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五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火箭發射器、炮彈和火箭彈,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會同指定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
因作業需要采購前款規定的設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組織采購。第十六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炮、炮彈、火箭彈的運輸和儲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和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由軍隊和當地人民武裝協助保管;需要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武器裝備和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七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和火箭發射裝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年度檢驗;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大修,大修後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