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要重點關註這七個方面。
(壹)認真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壹要強化安全發展理念。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時刻堅守底線,確保不安全堅決不生產。
二要強化責任落實。每個礦明確壹個直接監管責任主體,層層傳導壓力,真正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基層、企業、現場;地方監管和國家監管要加強協調,形成合力。
第三,要加強改革創新。建立健全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和執行銜接等機制,推進行政許可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要完善法律法規。抓緊出臺《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等標準和規範,逐步建立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為主體的標準體系。
五要強化隊伍執法能力。盡快實現與煤礦企業聯網,實現遠程監管、監察、執法。
(二)深入開展打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
首先要明確工作職責。
二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超層越界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停產整頓,第壹時間曝光,及時移送國土資源等部門,並逐級上報地方政府和省級監管監察部門,掛牌督辦或“回頭看”。
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存在越界等重大隱患的,將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獎勵舉報人。
三要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大檢查。
抓緊完成以“八查”為重點的全覆蓋檢查。轄區內各類煤礦要實現全覆蓋。“兩會”後,我們將突出重點,實施分類監管和督查。
(3)進壹步加大小煤礦等落後產能的關閉退出力度。
壹要開展小煤礦淘汰退出攻堅戰。
力爭2017年淘汰全部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河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積極引導產能30萬噸/年以下礦山有序退出;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等省份要積極引導產能60萬噸/年以下礦井有序退出。
對尚未淘汰的生產能力9萬至30萬噸/年的突出礦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牽頭組織,聯合煤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從投入、技術、管理、隊伍、能力等方面進行安全評估。評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停產整頓;停產整頓仍不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
二要加強去產能煤礦的安全監管。
對列入去產能淘汰退出計劃的礦山,責令停產、註銷相關證照並予以公告,不設“過渡期”和“退出期”,並派專人盯緊。由於人員安置、回收設備等原因。不能立即停產的,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壹個企業領導的責任,明確部門主管,明確每個采掘工作面、每個采區、每個水平、每個礦井的關閉時間,明確限產、安全等措施,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要嚴格減少置換。
通過釋放先進產能,迫使落後產能快速退出;如果以核減替代煤礦產能,將把災害嚴重、安全條件差的煤礦作為核減重點。新疆要將建設項目完成完善手續與小煤礦(30萬噸/年以下163)淘汰退出掛鉤。
對申辦和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進行現場審核,對未申請延續和整改後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煤礦及時註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推動“僵屍”煤礦關閉退出。
(四)加強瓦斯和水害專項治理。
壹要強化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
落實瓦斯超限停電疏散群眾、分析原因、停產整改、責任追究四項措施,加強瓦斯異常預警分析。推動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推廣使用紅外、激光等先進適用的甲烷傳感器。
二要加強防突礦井的管理。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區域預抽等工程必須與礦井開采部署和工程接替統壹安排,確保開采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域內進行;要加強對高瓦斯突出礦井生產能力的抽查。如果排水能力不足,就會降低生產能力,降低開采強度。
三要加強通風安全管理。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實行正規開采,禁止采用巷道開采等落後采煤方法。開采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和落實綜合防滅火措施,開采後及時封閉,並加強檢查。定期對礦井電氣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測,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和非阻燃電纜、膠帶、導管等材料,禁止電氣爆炸。
四要嚴格規範燃氣等級認定。相鄰礦井同壹煤層升級為高瓦斯或者突出的,煤礦應當立即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在鑒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層進行管理;煤管、監察、監察部門要逐礦排查,加強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的審核和動態管理,對鑒定和提升瓦斯等級中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追究責任。突出礦井的非突出區域必須進行區域核查,區域核查後有突出危險的必須采取綜合防突措施;區域核實後無突出危險的,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如有突出預兆或突出,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強封閉管理。煤礦要對所有關閉的數字進行歸檔,及時填寫礦井圖,防止假關閉與實際數字不符,及時如實向當地監管部門上報生產計劃、工作面開工、關閉施工和主要圖紙資料。
組織修訂《煤礦防治水規定》,開展新壹輪煤礦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和統計分析;在水文地質類型極其復雜的礦井、資源整合區、靠近老窯和采空區的地區,必須進行挖掘和勘探。山西、河北、黑龍江、河南、雲南等地要開展煤炭采空區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質勘探報告,在未查清采空區有害氣體和積水、探放水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組織生產。煤礦關閉前,需編制閉坑報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礎數據),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五)深入推進煤礦安全基礎建設。
壹要推進“三位壹體”預控體系建設。
研究建立風險分級控制、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三位壹體”安全防控體系,盡快修訂發布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和考核評分辦法。
上半年每個產煤省份選擇3-5個礦井試行新標準,國家煤監局將適時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經驗。
各地要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標準化評估初審中,必須對申報礦井進行現場檢查,進壹步提高標準創建質量和水平。國家煤監局將加強對符合安全標準的礦井的抽查,並對壹級標準化中小煤礦進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進“壹優三降”。
研究制定不同作業條件下減少井下作業人數的措施,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牽頭制定所轄煤礦“壹優三減”實施方案,實行“機械化換人、自動減員”,解決大礦入井千人以上、小礦入井百人以上、采掘工作面超員等問題。
三要加強安全培訓和考核。
各有關部門要重視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開展安全培訓和執法互查,堅持每次必考,現場考試不合格的,責令補考。如果補考仍不合格,建議轉崗。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停業整頓。
第四,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編制《煤礦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目錄》(2017),組織開展礦區安全科技活動,推進重大災害防治、隱患排查治理、致災因子普查治理等壹批示範工程建設,淘汰落後生產技術和裝備。
五要加強職業危害防治。
(六)加強安全監管和執法。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列出責任清單,編制實施執法計劃,用好執法手冊和文書,嚴格規範監管執法,加大處罰力度,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復產驗收,各地要制定復產標準和措施,嚴格驗收程序、標準和驗收簽字制度。地方煤礦驗收必須由市(縣)市長簽字,之前沒有簽字的重新審核;
省級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應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不得由部門負責人或驗收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並及時將煤礦復產情況通知駐地監察分局。
跟蹤了解中央企業煤礦兼並重組情況,加強安全監管;要落實被整合重組煤礦的屬地監管責任,督促企業加強被整合重組煤礦的安全管理。國有企業對兼並重組煤礦不能有效監管的,應當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要加強對委托礦山的安全監管,檢查配套企業安全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隊伍是否到位;檢查被委托煤礦的安全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嚴防轉包和違法分包。
安全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的檢查和指導。省局、分局每年至少要對轄區內產煤市縣地方政府進行1次檢查指導,對監管不力、事故多發地區進行約談。
開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規程對標、超能力、安全投入等五項專項監管,制定專項監管方案,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收回原件),通報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建立監管監察部門內部事故反思機制,制定執法監督評估、案件公開裁判和信息公開等措施,建立執法信息月度通報制度,加強日常考核和執法情況定期分析評估。
(七)加強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
壹要嚴格事故查處。
制定事故調查手冊,完善事故調查組組長責任制,建立典型事故升級調查、掛牌督辦、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等機制,完善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將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領導全部進行約談,並邀請主流媒體參與公開曝光。
對事故要實行“壹案雙查”。因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關人員責任。
二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將重特大事故、瞞報事故、重大隱患不整改、擅自復產、故意逃避監管、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等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繼續公布重特大事故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企業礦長(董事長、總經理),實施聯合懲戒。
三要加強警示教育。
在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重慶、內蒙古、黑龍江、寧夏、湖北等地,要抓緊制作警示教育片,組織被判刑的煤礦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進行授課。國家煤監局將在下半年集中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以事故教訓有效推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