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軟件企業特殊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壹是新設立的我國軟件制造企業經認定後,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第四,企事業單位購買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上述優惠政策也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動漫制作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除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外,軟件企業還可以同時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比較重要的有以下三個方面:
(1)技術轉讓的好處
居民企業50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嚴格限定了享受優惠待遇的技術轉讓範圍,僅限於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等。其中,專利技術僅指不單純改變產品形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技術轉讓僅指轉讓居民企業擁有的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獨占許可。
上述技術轉讓所得應單獨核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在適用這壹優惠待遇時,應註意區分會計核算中收取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允許在稅收中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例如:
1.R&D人員的工資、薪金、津貼和補貼。
根據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只允許扣除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費用。因此,在計算扣除範圍時,應剔除在職R&D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福利費等勞務費。
此外,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高級領導和兼職人員,甚至會計上允許列支的外部R&D人員的勞務費在計算扣除額時也必須剔除。
2.專門用於R&D活動的房屋等不動產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和維修費用。
上述房地產的折舊費、租賃費和維修費均允許在R&D費用中列支,但不屬於稅前扣除的範圍。只有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折舊費或租賃費才能享受R&D費用加扣除的優惠待遇。不動產的折舊和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和修理費用壹般都比較大,在計算時應嚴格區分。
(3)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生產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生產企業,符合定期減免稅的優惠條件,要註意適用稅率的差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過渡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10]第157號)規定,居民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符合軟件制造企業和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選擇居民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