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具體如下:
(1)散,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沒有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
(2)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於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
(3)汙,指無汙染防治設施或汙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汙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汙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來自格林斯達環保集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十六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二、散亂汙企業如何處罰
散亂汙企業取締程序程序有作出行政處罰、公司召開股東會、資產清算、通知債權人、分配清償、註銷公司等,對於散亂汙企業由於違反了環保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取締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