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仲裁受理:收到申請後,仲裁委員會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會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和材料送達被申請人,不受理的會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會提前五日告知雙方開庭審理的地方和時間。
四、仲裁裁決:開庭前和結束後,仲裁委委員會都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達成壹致的,會出具調解書。未達成調解的,會作出裁決書,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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