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又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其中: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如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