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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調查,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制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形成的財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企業國有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是指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有者、出資者、管理者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第三條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下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炒股、炒期貨;

(二)擅自為非國有企業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接受捐贈和贊助的;

(四)國有資產流失;

(五)隱瞞或者謊報國有資產流失情況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其他行為。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和資產管理集成公司的資產損失進行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第五條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和資產管理壹體化公司對其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情況進行調查,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情況應向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第六條財政、審計、監察、公安等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調查處理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有關部門應當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報查處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及其調查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員按照規定對企業履行稽察職責,調查被稽察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情況,提出處理意見,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第八條企業有下列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應予追究:

(壹)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指使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中故意壓低資產評估價值的;

(二)在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中,超越權限,擅自處置或違規交易的;或將國有資產低價或無償轉讓給非國有企業或個人;

(三)違反規定,擅自低價承包或租賃國有資產的;

(四)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轉讓給非國有企業或者個人的;

(五)在公司制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或者管理過程中,國有資產投資單位或者其委派的股權代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或者對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的;

(六)未經國有資產出資人同意,以國有資產為其他企業、個人或者組織提供擔保的;

(七)未經主管機構或單位同意,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截留或轉移國有資產出國,造成這部分資產失控的;

(八)組織和參與私分企業國有資產的;

(九)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款項,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到期應收款項,或者未經合同約定為他人墊付款項,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

(十)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

(十壹)國有企業經營者在行使經營權時,違反規定,不受所有者約束,濫用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

(十二)盲目投資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國有資產出資人非法幹預其投資企業的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

(十四)國有企業炒股票、期貨,或者委托個人炒企業股票、基金;

(十五)依法應當追究的其他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第九條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和資產經營整合公司在調查國有資產流失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復制與國有資產流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經濟文件、財務會計憑證和賬簿;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

(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專門技術人員對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定;需要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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