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熱力、焦炭、煤氣、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以及其他經國務院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能源。第三條 能源的利用應當堅持節約與開發並重,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結構優化、技術進步、管理科學、經濟合理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的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節能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統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財政、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能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業的節能管理工作。第七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予以制止和檢舉。第八條 在節能的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及制止、檢舉浪費能源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根據當地的能源資源條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工業集中的地區,應當以電鍍、鑄造、鍛造、熱處理等實行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率。
禁止建設耗能高的小冶煉、小火電、小電鍍、小水泥、小造紙、土法煉焦等工業項目。其目錄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予以公布。
已建成的前款所規定的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關停。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用能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審批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其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節能設計規範,執行合理用能標準。
用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合理用能篇章,沒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
年綜合用能2000噸標準煤或者年用電200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咨詢機構對合理用能篇章進行評估。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資金中安排專項節能資金,用於扶持節能項目和開發節能產品。第十二條 財政、稅務和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給予優惠。第十三條 省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制定節能技術和管理的地方標準。第十四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生產過程中用能較多的產品制定最高能耗限額。
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能耗定額,並按照用能單位隸屬關系下達和考核。能耗定額每年修訂壹次。第十五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目錄之外,確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目錄,並予以公布。第十六條 對節能產品實行認定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向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專家審查認定合格後,發給山東省節能產品證書和節能產品標誌。未經審查認定或者經審查認定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節能產品標誌。第十七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企業應當執行用能產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強制性標準,並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標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標。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用能產品的產品說明書、產品標識及產品廣告上標明的產品節能指標,對產品進行檢查和測試。第十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統計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第十九條 年綜合用能5000噸標準煤或者年用電500萬千瓦時以上的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
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