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建立畜禽遺傳資源檔案和畜禽品種地理信息系統,及時發布畜禽遺傳資源信息。第八條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全省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組織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並對有利用價值的瀕危畜禽遺傳資源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第九條 新發現畜禽遺傳資源的,發現者不得隨意宰殺,應當及時報告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未經鑒定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第十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從境外引進或者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並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對瀕危或者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畜禽進行遺傳資源保護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第三章 畜禽品種選育和推廣第十二條 省科技、財政、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扶持畜禽育種創新技術體系建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生產企業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畜禽新品種選育新技術研究。
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種畜禽品種,省科技、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在科研創新體系、實驗室及種畜禽場的建設等方面,研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予以重點支持。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育種企業開展良種選育工作,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生產企業開展聯合育種,促進畜禽新品種、配套系選育,增強種畜禽自給能力。
鼓勵、支持采用新技術、新方法繁育瀕危和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畜禽品種。第十四條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經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
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不得銷售、推廣。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畜禽良種改良規劃,扶持開展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畜禽改良推廣、新品種生產示範等公益性畜禽良種推廣服務設施建設,並對應用畜禽良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