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整經濟結構,提高企業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於促進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
(二)能夠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能降耗,為能源革命提供技術支持;
(三)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顯著提高生態環境建設質量的;
(四)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加快農村經濟社會進步;
(五)提高醫療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改善民生;
(六)能夠推動和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有利於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創新;
(七)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的;
(八)其他需要優先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和優勢企業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基地和示範企業,持續引導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支持企業制定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科技成果的企業標準,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首購、訂購等政府政策措施,購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品種和新服務,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事後獎補、獎補、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首臺(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裝備和核心零部件的形成和使用。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統壹的科技成果轉化交易服務平臺,連接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等。,發布國內外科技成果信息,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交易服務。平臺運行應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科技成果價值評估機制,規範科技成果價值評估行業的發展。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開展技術經理培訓,培養技術經理。第十四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技術交易市場,提供信息發布、供需對接、查詢和交易等服務。第十五條鼓勵省級以上開發區為初創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投融資對接、技術對接、管理咨詢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六條鼓勵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社會* * *享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為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自主或聯合建設中間試驗基地,對科技成果進行成熟的加工、工程化和產業化試驗。第十七條引導和支持企業建設技術中心,增強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技術轉讓、許可、作價入股和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