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申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增值稅納稅人;
3.根據相關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
4.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的,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因此,公司也可以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股東。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