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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業社保參保流程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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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單位參保登記

(壹)辦理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259號令);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第1號令);

3、《山西省勞動廳關於開展“社會保險456攻堅戰”的緊急通知》(晉勞辦字[1999]65號);

4、《太原市統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並政發[1998]104號);

5、《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並政發[2007]28號)。

(二)經辦程序、時限:

單位申報---綜合科參保登記崗位承辦人初審---綜合科長復審---綜合科分管主任核準---參保登記崗位承辦人錄入系統---征繳崗位科長復核---綜合科參保登記崗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證明——參保立戶登記完成。

此項業務由參保登記崗位負責內轉,三個工作日完成。

(三)辦事流程: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到經辦機構參保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1)營業執照副本、批準成立證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其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2、社會保險登記崗位受理用人單位參保登記申請時,要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等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登記要求,用人單位所出示的有關證件和資料是否真實有效。

3、審核通過的,登記崗位為其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基本信息,向用人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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