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的價格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規範藥品交易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規範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和財政專戶核算,依法查處違反醫療保障基金財務核算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騙保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實行* * *經濟保障機制,允許家屬* * *經濟補助。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實施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擔任社會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和新媒體向社會公布對違規使用醫療保障資金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聯系方式。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支付範圍,補充省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建立集體協商協商機制,依法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和責任。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履行服務協議進行成本審計、審計檢查和績效考核。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和服務大廳公告欄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撥付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費用。第十壹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全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醫用耗材目錄及其支付標準和價格管理的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或者網站向社會公開醫療價格、醫療費用和費用構成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業醫療保險管理專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網上結算和智能監控的要求,配備聯網設備實時上傳醫療保險相關信息,建立健全相關醫療保險管理和評價制度。第十三條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實行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制度,通過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和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鼓勵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和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
集中帶量采購藥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產能、庫存和供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材料。供應企業應當在申報的供應能力內,按選定的價格供應藥品和醫用耗材,不得拒絕定點醫療機構網上采購。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通過事前提醒、事中監控、事後審計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檢查、審計或者核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