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汙染源監管,規範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管理,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陜西省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已經2021第二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1 3月2日
陜西省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排汙單位的自動監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 《陜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汙染源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陜西省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運行、監督和管理,以及自動監控數據的應用和管理。
第三條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的大氣環境和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和文件的要求,依法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的統壹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汙染源自動監控的日常監督管理,楊淩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負責本轄區內汙染源自動監控的日常監督管理。
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發布後,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汙染源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方案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督促大氣和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在當年9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
第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汙口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壹)已發放排汙許可證的單位,以及排汙許可證中規定的應實行自動監控的排放口,但企業汙水交由其他企業或園區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的除外。
(二)未發放排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申領發放技術規範、自我監測技術導則、排放標準及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政策,篩選出主要有組織的廢氣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
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排放口不符合技術規範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測點安裝要求且無法整改的,或為設備安裝使用實施改造在經濟上不可行的,應提供情況說明、第三方監測報告、現場照片等證明材料。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第六條配備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汙口的自動監控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頒發排汙許可證的單位,排汙許可證規定應當自動監控的項目。
(二)按照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和發放技術規範、自行監測技術導則、排放標準和相關政策,應當自動監測的項目。
(三)沒有規範性依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廢氣出口的監測項目原則上應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溫度、壓力、流量或流速、濕度、含氧量等煙氣參數。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主要出口還應包括非甲烷總烴。
2.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原則上應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pH和流量,氮磷排放重點行業還應包括總氮和總磷;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應配備自動水質采樣器,並測量混合水樣。
汙染物排放濃度低於現有自動監測設備檢測限值,或者汙染物暫無排放限值和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不需要實施自動監測的,應當提供情況說明、第三方監測報告等證明材料,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後,可以暫不對該項目實施自動監測。
第七條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完成後,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參照相關技術規範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測試)和試運行,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自動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自行組織自動監控相關驗收(包括施工驗收、設備驗收或技術指標驗收、聯網驗收和運維方案驗收)。自受理之日起,排汙單位可將自動監測數據用於環境保護稅應稅汙染物排放量計算、環境信息公開、排汙許可實施報告編制等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在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將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相關信息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例行檢查、校準、校驗等維護工作。設備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維護、故障修復等操作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在自動監控設備站備查,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確需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應當事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地點或者主要設備安裝地點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並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如果自動監控設備因設備故障、維修等原因停止運行或不能正常運行。,且自動監測數據明顯失真的,排汙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書面報告原因和設備情況,確保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工期間,排汙單位應組織人工監測,廢水排放口監測間隔不超過6小時,每天報送數據不少於4次,廢氣排放口監測頻次不少於1天1次。排汙單位開展人工監測時,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采取委托監測形式的,應當委托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第九條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後正常運行產生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與其他相關證據形成證據鏈後,方可用於環境行政處罰。其中,自動監測數據的小時平均值或日平均值超標作為認定排汙單位違法排汙的依據。
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現場監測數據與排汙單位同期自動監測數據不壹致,且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監測標準和方法的,應當優先以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判斷汙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也可以作為判斷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之壹。
第十壹條陜西省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實行電子監管制度。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或異常的,通過電子監管系統向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和重點排汙單位的監管聯系人發送電子監管表。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在收到監管表後24小時內對監管內容進行初步核實,5個工作日內,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的要求完成現場取證和相關處置工作,並將相關信息在監管系統中記錄存檔。
第十二條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後,按照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關於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要求,通過“陜西省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平臺、企業網站、企業廠區電子公告欄等方式公開自動監控數據信息。公開信息至少應包括排放口名稱、監測日期、汙染物種類、自動監測數據的小時平均值(或日平均值)、汙染物排放限值。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實現自動監控數據信息的自動實時公開,禁止篡改、偽造和篩選公共數據,並對公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重點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或者許可排放量的,依照《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未報告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傳輸的異常數據或者汙染物排放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的,依照《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公開或者如實公開排汙信息的,依照《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重點排汙單位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汙染物的,依照《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重點排汙單位和第三方運維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控設施,涉嫌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65〕438+06號)第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或者第三百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對存在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重點排汙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環保電價、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本辦法發布後,生態環境部或省級生態環境廳對自動監測管理有新規定,相關行業對自動監測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的排汙單位,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和網絡監控設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