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等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引導師生樹立節水意識,統籌推進學校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商場、公園、醫院等公***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第八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按照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統壹調度、合理配置,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微鹹水、疏幹水等非常規水。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開展節水評價審查,合理確定用水規模和結構,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節水評價內容包括現狀節水水平與節水潛力分析、取用水規模合理性分析、節水目標與措施方案等。第十二條 本省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各設區的市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各縣(市、區)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行業用水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