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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信息的變更

法律分析: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並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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