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日前聯合修訂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有利於強化票據市場風險防範,增強票據普惠性,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值得註意的是,《辦法》把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專家表示此舉有利於更好保障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18日在答記者問中指出,1997年發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對支持企業資金周轉和優化信貸結構起到了積極作用。不過,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及票據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有些規定已不適用,亟待修訂調整以促進市場規範。 新發布的《辦法》明確,商業匯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明確供應鏈票據屬於電子商業匯票。 《辦法》強調真實交易關系。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申請貼現,應當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承兌人應當做到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表示,新規對銀行提出了新挑戰,“壹是,強調真實交易關系。這就要求銀行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二是,強化信息披露。這就要求銀行承兌人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並強化了銀行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三是,加強業務風險控制。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加快健全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相關業務。” 值得註意的是,新規把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新規還規定,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和貼現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二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商業匯票承兌人對承兌的票據應當具備到期付款的能力。 業內人士表示,壹直以來,小微企業面臨著融資門檻高,回款難,商業匯票信用基礎弱等問題,此次修訂就是為了突破這些難點、痛點,營造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說:“商業票據往往是中小企業給大企業供貨時,大企業說我開個票給妳。如果需要錢可以到銀行去把票貼現。這個過程中它其實相當於貨款的替代,這個就叫做商票。期限縮短主要是為了減少大企業對中小企業資金的占用,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鏈的壓力。” 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縮短後,大企業的現金流會受到影響嗎?魯政委說,這種擔心大可不必,新規雖然加強了對大企業的約束,但大企業往往具有市場優勢地位,融資可獲得性也更強,“大企業實際上可以更容易地從商業銀行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來補充它的流動資金需求。現在商業銀行給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最長可達到三年,通常的流動資金貸款是壹年以內。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大企業沒有本質的影響。”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並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比例限額要求設置壹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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