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驗收。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統壹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2)復習。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審查開發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開發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送達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並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網簽在官方網站備案,房地產管理部門。所謂網簽,就是雙方簽訂合同後,到相關房產部門備案,形成網簽號並在網上公布,用戶可以通過網簽號在線查詢。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復印件)和資料:
(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項目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6)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和交付日期,並附預售商品房的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驗收。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統壹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2)復習。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審查開發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開發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送達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並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和《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產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專用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產管理部門印章。
(4)宣傳。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向中標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廣告和售樓說明書應當標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準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