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審理期限壹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商事仲裁的當事人是平等的,仲裁事項是有規可循的,爭議的內容是財產。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沒有作出裁決期限的,由國家或各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仲裁規則時予以明確。
商業仲裁的範圍
商事仲裁的受理範圍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租賃、委托、懲戒、加工承攬、技術、建築、不動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等各種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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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仲裁法》第74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