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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的解讀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2007年7月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7號公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在主要營業場所、互聯網上刊登年度報告,中國銀監會還將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此外,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適用於本《辦法》。

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其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此外,銀行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也被要求披露。

對於外資銀行的披露要求,《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辦法》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規模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信用社可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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