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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2004年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總則。

第壹

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文章

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資本與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

第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以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和其他損失為基礎。

第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

第七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資本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適當

第十條

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應將以下機構納入並表範圍:

(壹)商業銀行擁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權益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全資子公司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某商業銀行及其全資子公司* * *均為股權資本超過壹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擁有的權益資本不超過半數,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本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 .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支配本機構的財務和業務政策;

3.有權任免本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大部分成員;

4.在該機構或類似機構的董事會中擁有半數以上的投票權。

可排除在合並範圍之外的機構包括:關閉或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壹年內出售且短期內持有壹半以上權益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等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

第十壹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額)/(風險加權資產+12.5倍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額)/(風險加權資產+12.5倍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二級資本包括重估準備金、壹般準備金、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證券和長期次級債。

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的正變動可計入二級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如果超過,將從二級資本中扣除。商業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出。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二級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二級資本的長期次級債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當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的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金;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也應當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基於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不同評級公司對同壹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壹致時,應當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1)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在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債權,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評級在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3)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該國家或地區評級在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中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壹條

商業銀行對境內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在4個月以內(含4個月)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持有國內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證券和長期次級債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和個人債權等資產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物質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壹)專用賬戶、存款或保證金形式的現金;

(2)黃金;

(三)銀行存款證明;

(四)中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中國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匯票;

(七)中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票據和承兌匯票;

(八)AA-(含AA-)以上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商業銀行、在該國家或地區註冊的證券公司、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匯票;

(9)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前款所列質押物質押的貸款,應當獲得與質押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者質押物發行人或者接受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對於部分質押貸款,質押物保護的部分將被賦予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以下擔保主體提供的擔保具有風險緩釋功能:

(壹)中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準,為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三)中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

(四)評級在AA-(含AA-)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公用企業;

(5)多邊開發銀行。

對於由前款所列擔保人全額擔保的貸款,獲得擔保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對於部分擔保貸款,擔保部分被賦予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從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中抽回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與表內項目等價的風險資產,再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出表外項目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和其他衍生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采用現行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市場風險收回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價格變化導致的資產負債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受交易賬戶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和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的全部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應當以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我管理並短期持有的、擬在未來出售或計劃從實際或預期的買賣差價、其他價格和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的交易委托和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避免交易賬戶中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頭寸總額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65,438+00%或超過85億元的商業銀行應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十壹條

不需要按照本辦法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商業銀行必須按季度向銀監會報告其市場風險頭寸。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方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對本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負有最終責任,負責確定資本充足率管理目標、審批風險容忍度、制定資本規劃並監督實施。不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實施資本充足率管理,包括制定本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資本充足率水平,建立相應的資本管理機制,加強對資本評估程序的檢查和審計,確保各項監控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報告並表和非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並表資本充足率每半年報送壹次,非並表資本充足率每季度報送壹次。如遇影響資本充足率的特別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商業銀行維持資本充足率的資本規劃和實施,以及監控資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四)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和項目定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銀監會可以要求單家銀行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

第三十八條根據資本充足率,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

(壹)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8%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

(三)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4%,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2%。

第三十九條對於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至最低標準以下,銀監會可采取以下幹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可行的資本維護計劃,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第四十條對於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糾正措施:

(壹)出具監管意見。監管意見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擬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各項措施的詳細實施方案的說明。

(二)要求商業銀行在收到銀監會監管意見後2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3)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速。

(4)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規模。

(5)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購買固定資產。

(六)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設立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商業銀行采取前款規定的整改措施後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已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有權根據風險程度和資本補充計劃,采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股息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止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所有業務、停止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第四十壹條對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除本辦法第四十條所列措施外,銀監會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接管商業銀行或者推動機構重組直至撤銷。

在處理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也會綜合考慮外部因素,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沒有董事會的,由總裁負責。信息披露的內容必須得到董事會或總裁的批準。

第四十三條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並表範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於涉及商業秘密不能披露的項目,商業銀行可以披露項目整體情況,並說明特殊項目不能披露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時間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期。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應在披露前報送銀監會。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其主要營業場所公布本辦法要求披露的信息,並確保股東和相關利益方能夠及時獲取。補充條款

第四十七條外商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計算、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適用本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但對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披露沒有統壹要求。

第四十八條附件1、2、3、4、5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附件的相關內容如下:

附件1:資本的定義;

(2)附件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

(3)附件3: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表外項目定義;

(4)附錄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方法;

(五)附件五: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采用標準普爾AA-評級符號,但沒有規定商業銀行可以選擇外部信用評級公司。商業銀行可以自主選擇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並保持連續性。

第五十條對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的債權,包括對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中央銀行以及其他相當於政府的機構的債權。相當於政府的機構的定義以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壹條權益資本是指能夠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並對經營決策擁有表決權的資本。

第五十二條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交通等行業的經營者。公共企業主要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基礎行業,大部分負責向公眾提供服務。這些企業通常是國家通過政府財政手段設立的,投資規模巨大。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6日起施行。

附:1。資本的定義(略)

2.資產負債表風險權重(略)

3.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表外項目定義(略)

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方法(略)

5.信息披露的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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