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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政府發文關於渣土運輸最新規定的文是什麽?

關於浦東新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區內

運輸、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的通知

滬浦發改價〔2009〕438號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召開,強化新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通告》(滬府發〔2009〕2號)以及《關於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滬發改價費〔2009〕2號)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新區實際情況,現將浦東新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區內運輸、處置指導價格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浦東新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簡稱“建築渣土”)區內運輸、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新區行政區域內運輸處置的建築渣土運輸價格實行起運基價加超起運運價相結合的計價方式,起運裏程統壹為5公裏,起運基價為每噸7.50元,超起運裏程運價為每噸每公裏0.65元。

三、新區建築渣土處置價格

(壹)陸上堆場儲存及帶處置指導價格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噸11.00元;

(二)碼頭船運及帶處置指導價格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噸14.74元;

四、建築渣土的質量按每立方米1.8噸計算。

五、上述建築渣土區內運輸、處置指導價格為最高限價,渣土運輸及處置單位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可通過雙方議定適當下浮。

六、各建設單位及渣土運輸、處置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

七、新區物價檢查所、固體廢棄物管理署應加強對建設單位及渣土運輸、處置單位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區發展改革委 新區環保局 新區建設交通委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浦東新區建築渣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功能區域管委會,各直屬公司,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浦東新區建築渣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東新區建築渣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辦,加強浦東新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通告》(滬府發〔2009〕2號)及《上海市建築渣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滬建交聯〔2009〕266號)等規定,根據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浦東新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工程建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簡稱“建築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漿)的運輸處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及分工)

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新區環保市容局”)是新區建築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浦東新區固體廢棄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新區廢管署”)受新區環保市容局委托,負責新區建築渣土處置許可審批、卸點備案等具體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新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對新區建築渣土處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各功能區域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城管大隊”)受新區城管執法局委托,負責所轄區域建築渣土行政執法工作。

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建設交通委”)是新區建設施工的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建設工地的監管,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工地內部建築渣土堆放、清運等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的相關工作。

浦東新區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建築渣土運輸車輛超載、牌照汙損不清、闖禁區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浦東新區公安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功能區域管委會及所屬城市管理署、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加強所轄區域建築渣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政府指導價)

浦東新區建築渣土運輸和處置費(以下簡稱“運輸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新區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政府指導價由新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新區環保市容局、新區建設交通委依據本市發布的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政府指導價及制定原則,綜合考慮運輸、處置成本等因素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專用帳戶設立)

產生建築渣土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到浦東新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專用帳戶。

建設單位在浦東新區同時有多個建設工程項目的,可以使用同壹個專用帳戶。

第六條(運輸處置費核算列支)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浦東新區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政府指導價,在工程建設預算中專門列支核算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

第七條(運輸處置費存入專用帳戶)

建設單位在申報辦理建築渣土排放處置前應當將運輸處置費存入專用帳戶。未將運輸處置費存入專用帳戶的,不得處置建築渣土。

建設單位可根據建築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和核算的運輸處置費的大小,壹次或分期將建築渣土承運合同約定的運輸處置費總款額存入專用帳戶。運輸處置費采取分期存入的,首期存入款額應不少於承運合同約定運輸處置費總款額的20%。

建設單位在浦東新區有多個項目同時建設的,專用帳戶內存入資金不得少於各項目按前款規定應存入資金的總和。

第八條(專用帳戶監管)

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實行專款專用。新區廢管署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專用帳戶及帳戶內資金使用的監管,並與專用帳戶開戶銀行約定監管方式。

建設單位完成運輸處置費結算前,不能撤銷或變更專用帳戶。確需撤銷或變更專用帳戶的,應當事先告知新區廢管署。

第九條(報建告知)

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項目報建時,新區環保市容局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五日申報辦理建築渣土排放處置行政許可。新區建設交通委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渣土排放處置許可申報)

建設單位向新區廢管署申報辦理建築渣土排放處置行政許可時,除應當提交《上海市建築渣土排放處置行政許可審批申請表》、建設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紙(藍圖)等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壹)與運輸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建築渣土承運合同》(必須附排放計劃);

(二)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專用帳戶開戶銀行出具的專用帳戶設立及資金存入的相關證明。

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建築渣土消納卸點的,還應當提供消納卸點使用權屬單位同意受納建築渣土的相關證明。

建設項目為市、區重大工程或應急工程的,建設單位需提供市、區重大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壹條(建築渣土排放處置許可)

新區廢管署依法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核實建設單位申報的情況,於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建築渣土處置行政許可決定書,並核發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證。對不予行政許可或核發處置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新區廢管署核發運輸處置證時,應當會同新區公路管理署、相關功能區域城市管理署確定運輸車輛行駛路線,並將處置許可相關信息告知安全監督部門、公安交警部門、相關功能區域城管大隊等單位。

第十二條(安全報監監督)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築渣土排放處置行政許可後,按照工程受監範圍向市或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工程報監手續。辦理報監手續應當提交新區廢管署發放的建築渣土處置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運輸單位招標確定)

新區廢管署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在浦東新區從事建築渣土運輸的單位,並向社會公布。新區廢管署應當與中標的運輸單位簽訂書面確認書,明確權利、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處理方式。

未經新區廢管署招標確定的運輸單位,不得在浦東新區從事建築渣土運輸活動。

第十四條(建築渣土委托運輸)

建設單位運輸處置建築渣土應當委托中標的運輸單位承運,並與其簽訂建築渣土承運合同。承運合同應當對建築渣土運輸管理要求、承運總量、運輸單價、運輸費總額、處置卸點、運輸處置費銀行存入方式、運輸處置費誤差處理方式等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中標的運輸單位承運建築渣土,不得轉包運輸業務。

第十五條(車輛租賃)

中標的運輸單位出現自有運能不能滿足建築渣土運輸需求時,可以租賃具有上海市建築渣土運輸許可資質企業的達標運輸車輛。租賃車輛的運輸單位應當向新區廢管署申辦運輸車輛變更手續,加強對租賃車輛的監管,並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工地管理)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加強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建築渣土裝運、運輸車輛沖洗、工地防塵、工地出入口周邊區域保潔等工作。

第十七條(運輸單位市場退出)

中標的運輸單位在從事建築渣土運輸活動時違反有關管理要求的,新區廢管署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招投標確認書明確的處理方式,予以教育批評、警示告誡、停運整改或取消其在浦東新區從事建築渣土運輸的資格。

取消運輸單位在浦東新區從事建築渣土運輸的資格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運輸聯單管理)

浦東新區建築渣土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管理,通過運輸處置聯單實現對建築渣土裝載、運輸、處置計量、處置流向、結算付費等環節的控制監管。

聯單有紙質聯單和電子聯單兩種形式,由新區廢管署負責落實。

第十九條(卸點計量付費)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路線將建築渣土運輸到規定的消納卸點,並取得卸點管理單位出具的建築渣土運輸處置結算憑證。

運輸處置結算憑證應當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卸點管理單位、新區廢管署***同審核確認。運輸單位、卸點管理單位憑經確認的結算憑證向建設單位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專用帳戶開戶銀行申請結算付費。

經審核,結算付費申請符合有關要求的,專用帳戶開戶銀行應當向運輸單位、卸點管理單位撥付建築渣土運輸、處置費用。

第二十條(卸點落實)

新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新區環保市容局、新區建設交通委做好建築渣土消納卸點的規劃和布局。新區有關功能區域管委會及鎮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建築渣土消納卸點落實工作。

浦東新區適當開辟建築渣土水上中轉碼頭,拓展建築渣土處置出路,緩解陸路運輸壓力。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解決建築渣土消納卸點。

第二十壹條(卸點管理)

建築渣土消納卸點、水上中轉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規範要求,卸點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新區廢管署辦理備案手續,新區廢管署對報備案的消納卸點應當及時現場核實。消納卸點經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建築渣土消納卸點的,應當報新區廢管署備案,並提供該消納卸點使用權屬單位同意受納建築渣土的相關證明。

浦東新區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備案設立建築渣土消納卸點。

第二十二條(綜合利用)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加大建築渣土處置分類力度,提高表層土、拆建廢料、市政垃圾等廢棄物就地消納、綜合利用的能力,努力減少建築渣土外運排放處置量。

第二十三條 (處置監管)

新區廢管署對建築渣土陸上消納卸點、水上中轉碼頭及處置作業實施統壹監管,並加強建築渣土運輸處置全過程巡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各相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巡查保潔)

浦東新區街鎮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功能區域城市管理署、公路管理署、各開發小區管理部門、養護作業單位等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管轄道路的巡查管理。發現建築渣土汙染道路的,相關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實施保潔。

浦東新區在建市政道路施工區域內的巡查保潔管理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管理聯動)

浦東新區建設管理部門、功能區域城市管理署、街鎮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開發小區管理部門、新區廢管署、公路管理署、城管大隊、公安交警等管理、執法部門在日常管理、執法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建立信息溝通、聯防聯動機制,加強對建築渣土運輸處置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聯合執法)

浦東新區建立城管、建管、交警、治安、市容環衛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整治活動,查處建築渣土非法營運處置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處罰從嚴)

浦東新區功能區域城管大隊應當加強對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途徑道路的執法檢查,發現運輸車輛在運輸、處置建築渣土過程中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應當溯源追查,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等規定,從嚴處罰。

浦東新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運輸行為的執法檢查,發現運輸車輛有超載、牌照汙損不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從嚴處理;發現未隨車攜帶處置證、運輸途中建築渣土散落、揚撒汙染道路的,應當立即移送相關功能區域城管大隊處理。

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

市容環衛、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責任單位不履職或履職不力的,有關部門應當追究其單位領導責任。

市容環衛、城管執法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備案設立建築渣土消納卸點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監督舉報)

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違法違規運輸處置建築渣土的,有權向新區環保市容局投訴舉報。投訴受理電話:58606677。

第三十條(細則制定)

新區環保市容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辦法施行前簽訂的建築渣土承運合同,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需要調整內容的,由合同各方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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