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手續需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有效期內由用人單位人事專員憑單位介紹信、人事專員身份證原件(留復印件)進行申報,其他單位及個人不能申報:壹、單位變更(用人單位需經網上註冊並經受理點審核通過)1、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工作單位,由用人單位至單位工商註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辦理;2、基本材料:(1)持證人身份證、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2)提供合同期壹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3)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4)前壹家單位退工單原件及復印件;3、信息變更後當場領取《積分通知書》。二、增加同住人信息居住證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單位至居住證上次受理點辦理(原在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的人員至單位註冊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辦理),需提供持證人身份證、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除此以外,還需提供:(壹)增加同住配偶材料:1、持證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持證人配偶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3、持證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1、持證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持證人結婚證(同住子女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3、同住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同住子女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5、同住子女滿16周歲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證明、學籍證明或學籍卡原件及復印件;6、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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