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幹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最新推薦居住證辦理最新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最新貴港市規章制定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
第三章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財務管理)欠薪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撥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設的專戶,實行分賬核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監督)上海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對欠薪保障費的征繳、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征繳機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欠薪保障費的征繳工作。
第十條(繳費主體)本市範圍內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繳費期限內繳納欠薪保障費。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應當單獨繳納欠薪保障費。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費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壹條(繳費的標準和數額)企業、企業分支機構每年繳納壹次欠薪保障費。繳費的具體數額,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數額。
第十二條(繳費的調整與公布)根據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適時提出調整繳費標準或者暫停征繳欠薪保障費的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壹)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二)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