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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信息化建設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遵循規劃統籌、資源***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促進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並註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城管、建設、公安、保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建設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第五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省信息化建設規劃以及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的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 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編制的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並在發布前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保規劃統籌和資源***享。第八條 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和監督。第三章 信息基礎設施與信息工程第九條 通信基礎設施、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第十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城管、建設等部門,編制全市信息管線建設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建設信息管線應當符合全市信息管線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十壹條 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建設經營性信息管線的,所利用的空間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的建築規劃用地紅線內,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通信管道和樓內通信暗管、暗線以及通信機房,所需投資壹並納入相應住宅小區或者商住樓的建設項目概算,並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統壹移交。

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應當納入設計文件,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進行審查。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應當對所有電信運營企業開放。

房地產開發企業、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的管理者,不得與電信運營企業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簽訂壟斷性協議,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利。第十四條 信息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避免重復建設和行業壟斷。第十五條 信息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委托、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強制性標準,並對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同編制信息工程標準目錄及索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 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審核後,方可啟動建設項目相關程序。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評估審核結果做出資金安排的決定,並將其送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條 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等部門,組織對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第二十條 電子政務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服務信息工程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統壹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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