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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股轉公司發布:股轉系統優先股業務發行指引

9月22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引(試行)》公告稱,優先股備案或掛牌應當由在全國股轉系統從事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推薦。考慮到同等條件的非公開發行優先股轉讓後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的特點和優先股的流動性需求,全國股轉系統為優先股轉讓提供協議轉讓安排。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優先股的推出將有助於中小企業優化財務結構,豐富投融資選擇,完善市場融資功能。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分析,業內人士指出,新三板推出優先股相關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完善整個市場的融資功能,但同時也不排除是為即將到來的分層轉板試點做鋪墊。

主辦券商推薦

為規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優先股試點工作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指引(試行)》,並就相關事項進行了公告。

根據業務指引,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合計不超過200人的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規定發行優先股,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辦理備案手續。優先股的發行、備案或上市,應當由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推薦。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分別就本次優先股發行出具保薦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發行人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業務規則,及時披露對優先股轉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利息支付、利息調整、優先股的贖回和回售、優先股股東表決權的恢復、行使和變更、優先股股東分類表決、優先股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利潤或剩余財產的分配、轉換為普通股等。掛牌公司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相關業務規則發布重大事項臨時公告時,重大事項可能對優先股價格或優先股股東權益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在臨時公告中予以特別說明。

提供協議轉讓安排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22日也就優先股相關業務規則回答了記者提問。指出,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基本條件是:(1)合法規範經營;(二)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針對“什麽樣的公司適合發行優先股融資”的問題,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壹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發行優先股補充壹級資本,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二是對於資金需求大、現金流穩定的公司,發行優先股可以補充低成本的長期資金,降低資產負債率,改善公司財務結構;第三,初創期和成長期早期的公司股票估值低,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在不稀釋控制權的情況下籌集資金;第四,對於正在進行並購的公司,發行優先股可以作為收購資產或交換股份的支付工具。

全國股轉公司指出,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壹是發行人數量壹次不超過200家,持有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人累計不超過200家。二、優先股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主要包括:(1)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二)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基金產品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三)實收資本或者實收股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四)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合夥企業;(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六)除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外,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總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投資者;(七)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全國股轉系統表示,優先股相關業務規則的出臺具有積極意義。優先股試點是證券市場的關鍵創新之壹。全國股轉系統優先股產品的推出,是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的具體舉措,有利於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結構,豐富投融資選擇,完善市場融資功能。

關於優先股轉讓方式,全國股轉公司指出,考慮到同等條件非公開發行股份轉讓後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的特點,以及優先股的流動性需求,全國股轉系統為優先股轉讓提供協議轉讓安排。此外,優先股轉讓涉及市場參與各方的系統開發、測試和技術連接。目前,全國股轉公司正在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待技術條件具備後將為優先股提供轉讓服務。因此,建議發行人和主辦券商在優先股發行過程中,以長期持有為目的,謹慎選擇短期內無轉讓需求的投資者,嚴格控制投資者數量。同時,發行人、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在定向發行優先股的招股說明書、主辦券商的推薦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中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其認購的優先股,可能導致暫時不得轉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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