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修改為:“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綠化配套方案征求綠化、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二、第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計劃、設計,以及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嚴格執行。確需建設而綠(林)地面積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項目,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按所缺的綠(林)地面積向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交納綠地補償費,由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在本地段內安排綠化建設。”三、第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綠化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四、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建設工程綠化配套方案征求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依法向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
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征求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五、第二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遷移下列樹木,應當報市綠化管理局審批:“(壹)胸徑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樹木;”(二)壹處超過五株行道樹;“(三)壹處超過五十株的樹木。”第二款修改為:“遷移林木或者前款規定以外樹木的,報區(縣)林業或者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六、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臨時使用其他綠地,面積在壹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應當經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批準;面積超過壹百五十平方米的,應當經市綠化管理局批準。”
增加壹項,作為第壹款第四項:“(四)臨時使用其他林地,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應當經區(縣)林業管理部門批準;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的,應當經市農林局批準。”七、第三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綠地內不得隨意設置商業、服務業攤點;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臨時商業、服務業攤點的,應當與公***綠地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並報綠化管理部門備案。”八、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未按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處以建設施工費用的百分之壹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臨時商業、服務業攤點與公***綠地功能、規模、景觀不相協調或者不報綠化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