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扶持社會福利企業,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維護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企業,是指集中安置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並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特殊企業。
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是指具有壹定就業能力,持有上海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的人員。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第四條(發展原則)
本市依法保護和扶持社會福利企業,倡導全社會關心和幫助社會福利企業。
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具有壹定就業能力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促進社會穩定。第五條(保障殘疾職工權益的原則)
社會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在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享有與健全職工同等的待遇。第六條(政府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就業需求和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主管和協調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是本市社會福利企業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上海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
區、縣民政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資格第八條(資格條件)
社會福利企業除符合工商登記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
(二)安置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
(三)項目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合殘疾人就業特點;
(四)有適合殘疾職工的工作;
(五)具有適合殘疾人生理條件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第九條(提交材料)
申請成為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三)殘疾人名單及其殘疾證和住址;
(四)殘疾人崗位安排;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第十條(審批程序)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應在收到審核報告之日起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批準後頒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第十壹條(合並、分工及變更審批)
社會福利企業合並或者分立後仍需持有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應當重新向民政部門申請資質認定。
社會福利企業變更名稱或者地址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三章保護和支持第十二條(財稅優惠)
社會福利企業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的財稅政策。第十三條(貸款優惠)
社會福利企業在調整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和企業技術改造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的優惠政策。
申請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應向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民政部門的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辦理申請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的手續。第十四條(產品保護)
凡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政府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社會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部分產品由社會福利企業專門生產。
社會福利企業專門生產的特定產品,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社會保障)
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每次不得少於5年。
社會福利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職工崗位比例安置殘疾職工上崗。
社會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保障方面,享受與健全職工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