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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上海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張成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上海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簡稱SAEFI。

第二條協會是由經上海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華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的院校和科研機構、在滬從事外商投資業務的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和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和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外資會員企業和政府機構之間的溝通,反映企業訴求,解讀政府政策,為改善企業營商環境和促進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協會工作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上海市婁山關路55號新虹橋大廈615室。

第六條協會標誌為:

第二章任命

第七條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壹)宣傳貫徹國家和上海市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上海的投資環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中外合作履約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自我保護、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企業,促進會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的困難和問題,受理會員的投訴,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四)舉辦各種培訓班、講座、報告會等。適合會員的需求,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水平;

(五)編輯出版通訊、期刊和信息資料,維護和更新網站;

(六)接受會員和投資者的咨詢和代理,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商品展覽會和市場調研活動,幫助外商投資企業拓展進出口市場;

(八)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托,組織成員企業參與反傾銷訴訟等事宜,調解成員企業之間的商業糾紛;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托的事項;

(十)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十壹)指導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工作,加強合作和服務;

(十二)開展與外資協會、對外經濟合作組織和相關境外經濟團體的橫向交流與合作,促進外資經濟的深入發展。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協會實行企業、團體和個人會員制度。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按時足額繳納會費者:

(1)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華僑投資企業、在滬從事投資業務和投資服務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企業會員。

(2)各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三)熱心支持和參與協會工作的外資企業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協會,應當按規定辦理手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批準,可以加入協會,並發給會員卡。

第10條成員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2)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監督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請求協會幫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統計數據和信息;

(五)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四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二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會議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應當積極履行會員義務,由會員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董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時,其任期應相應變更。董事可以連選連任。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任務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選舉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調整和補充部分理事,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兩年舉行壹次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委托代表出席,受委托的代表行使董事的職權。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前,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調離所代表的成員企業或單位,即不再擔任董事職務,空缺另行選舉。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了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壹至兩次。其議事規則與理事會的議事規則相同。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和副會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本協會會員,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有較大影響;

(二)熟悉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積極參與協會的領導工作;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會長代表協會主持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制定的工作計劃和其他決議。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可以召集會長辦公會議。由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討論重大問題。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理事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增補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提交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主席是協會的法定代表。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經理事會成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協會登記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協會設辦公室——秘書處。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辦公室。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決定,協會可提名名譽會長,並聘請若幹名顧問。

第五章分支

第十九條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幹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分會)。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在社區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由具有相同專業(銀行)行業或相關業務聯系的成員企業共同組成,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主要任務是:

(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促進、協調和規範本專(行)業成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強化自律機制;

(3)加強業務聯系,互通經濟信息,相互提供服務;

(四)聽取和反映本專(行)業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部門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建議,維護本專(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協會組織活動,發展會員,督促繳納會費。

第二十壹條分會在協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可根據需要制定工作章程,經協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分支機構負責人由協會通過民主協商批準任命。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會員每年繳納壹次會費,各類會費標準另行制定;

(二)向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

(三)境內外法人和自然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協會經費的使用:

(壹)協會的會議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協會的日常開支。

第二十五條協會應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壹)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2)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當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半數以上會員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因其他原因,會長可向理事會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後,向原政府審批機關提交申請終止協會活動的報告。協會經批準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終止的規定,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宣布協會終止。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第六屆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政府社團管理機構批準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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