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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費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遵循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本市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委)的工作。第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發揮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其他消費者組織可以開展各種形式的旨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監督。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在制定行業規則時,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第二章消費者權利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普遍認可的安全衛生要求。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第八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查詢和了解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和交易情況。

消費者有權依據法律、行業規則和行業慣例,要求商品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技能、售後服務或者權屬證明、建築結構、面積構成等信息;服務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準、檢驗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產品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第十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公平原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和其他交易條件,有權獲得質量有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壹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消費糾紛處理方式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知識。第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第十四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利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消費者有權依據行業規則要求經營者賠償。第十五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經營方式和服務態度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並向大眾傳播媒介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消費者有權對行業協會制定的或者經營者約定的行業規則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國家機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提出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消費者有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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