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海市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內容是什麽? 第壹章 總則 ● 第壹條(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第三條(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 第四條(組織推進體制) 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辦公廳統壹協調下,負責具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推進工作。 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第五條(工作機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 第六條(公***利益的維護)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 第七條(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等審核後,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 第八條(發布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壹致: (壹)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壹致的。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壹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職責權限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 第九條(公開內容的核實核對) 對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壹致。 ● 第十條(不確定、虛假和不完整信息的處理) 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同意後,根據職責權限範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上一篇:怎麽做才能避免個人信息泄露?下一篇:什麽是企業級別